2006年司考试卷四第六题
法律适用中的解释与推理
2007-01-30 13:42: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彭劲荣
  民事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根据当事人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寻找切合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则以作出裁判。这一过程遵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官在推动三段论顺势发展的过程中,颇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寻找适用于该案的法律规则。然而,由于实际案件各有特点,法律又往往滞后于生活且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在判案时,法官难免会遇到无法律可以依照的情形。某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判案依据缺乏的问题。但是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法律适用中,法律解释和推理也是法官不可缺少的法宝。

  前述民法规定,既对民事行为进行指引,也对民事裁判进行规范。按照此条规定,法官裁判的逻辑公式中,大前提的外延变大,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这对于法官裁判案件,尤其是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法官在判案中,当遇到案件没有法律可以适用时,可以适用习惯,若没有习惯的,还可以适用法理。这极大地拓宽了法官选择裁判依据的范围,也有利于顺利审理疑难、新型案件,并对民事裁判的规范化亦有积极的作用。

  从该条规定的用语看,在选择判案依据时,法律优先考虑;在确实没有法律的情形下,方可适用习惯;在法律和习惯均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理。由此,“没有法律”与“没有习惯”就成为顺序选择习惯和法理的关卡。在通关时,不得不以法律解释和推理来反复衡量,以确保合法通关。

  在判断有无法律可供适用时,法律解释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语言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且文字的含义随时代的变迁而变化。因此,在个案中,不能简单武断地得出法律没有规定的结论,而应尽量采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找出法律规则。如民法上物的概念及范围的确定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确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进行法律漏洞补充,而习惯与法理是重要的补充依据。习惯是人们长期进行某项行为而形成的一种规则,是一种事实上的惯例。习惯有行业习惯、地方习惯和交易习惯之分,也有范围上的差异,若对同一个案事实,存在多个习惯,则仍需综合案件情况予以斟酌。在未有习惯时,法理则成为判案依据。但是,法理作为学者的学说,有派别之分,也有影响力大小之别。因此,适用谁家之言就要由法官个人选择。由此可见,法律、习惯和法理三位一体的法官判案依据,表面上看似乎完美无缺,能够轻易解决裁判问题。细较之下,法律解释和推理对于法官裁判的公正与否仍至关重要。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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