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解读
2007-01-08 10:59: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永辉
  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到二○二○年,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司法方式更加便捷;人权的司法保护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落实;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明显增强,司法民主建设基本到位;法官队伍素质显著提高,法官职业化基本实现;保障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得到全面满足。

  2006年全国法院主要工作

  2006年,全国法院努力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在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都取得新的进展。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国法院深入开展以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人民法院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通过教育,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

  ——认真贯彻中央加强“两院”工作决定,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全面发展。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全国法院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确立了法院工作的总体目标,明确了改革方向,为推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在2005年活动的基础上,全国法院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司法工作中一些突出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司法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初步成效。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进行了专题报告,获得认可和好评。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1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626249件,上升0.3%,诉讼标的金额5229.9亿元。其中,调解结案1200114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33.1%。全国法院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指导下,正确处理司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案件尤其是群体性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77168件,下降2.3%。

  ——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1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3020件,判处罪犯759230人。依法严惩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案件203722件,判处罪犯276479人,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全国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截至11月,依法宣告1464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为进一步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部署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做好各方面准备。

  ——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缓解执行难。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等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拓展执行方法,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奖励财产举报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1至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案件1941220件,执结1710967件,执行标的金额2526.5亿元。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审判制度完善。全国法院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继续改革完善诉讼程序、审判委员会、审判监督、执行等制度。同时,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鉴定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健全管理机制,规范鉴定活动。

  人民法院肩负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历史使命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也是人民法院的永恒追求。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人民法院要完成肩负的重任,就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工作标准,着眼于社会和谐,致力于社会和谐,把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作为人民法院的长期历史任务和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第一,要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无一不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可以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实现民主和法治;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可以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维护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可以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真正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可以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可以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还可以推动整个社会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二,要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的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的第一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力量。因此,人民法院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推进者、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身体力行者、人民权益的有力维护者。人民法院各项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目标的实现。

  第三,要从化解社会矛盾最终途径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司法则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终局性的、真正能体现公平正义相结合、法律情理相交融的方式,是包括诉讼调解在内的司法手段。从这个角度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对司法机关能力的重大考验,也是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出发点和立足点

  经济要发展,社会要和谐,法治要进步,这是现代社会的一条规律。人民法院要抓住前所未有的机遇,应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就必须坚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学会用发展的眼光,从全局的高度,找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出发点和立足点。

  (一)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司法的最基本功能,是司法保障的切入点。各级法院要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

  一是要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通过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追求的和谐必须是公平的和谐、正义的和谐,不论是判决,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要正确处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服务当地工作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遵循审判规律与利益相关的社会人片面的司法公正观念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程序的严格性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性之间的关系;依法兼顾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是要增强纠纷解决的公开性。每个案子不仅要公正审理,而且要把道理说清楚;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公正的结果,而且要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三是要创新解决纠纷的方法。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最后的手段,但并非唯一的手段,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等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地节省司法资源。

  (二)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把确保稳定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着力点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永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司法保障的着力点。正确的维护稳定观要求我们必须要把稳定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目标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层次上来追求。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

  一是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根本上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最终还是要靠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要积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

  二是要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坚持宽严相济。“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惩罚,这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稳定的一条宝贵经验。要依法严厉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决不手软,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同时,要坚持区别对待,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重罪轻判固然不对,轻罪重判一样也是错的。

  (三)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

  人民司法的各项工作,无论是化解矛盾纠纷,还是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要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一是要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每一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做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忠实践行者,宪法和法律的模范遵守者,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维护者。要坚决反对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彻底解决极少数案件程序不规范、判决不公正等问题。

  二是要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人民群众有诉求才找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常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之后的选择,甚至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往往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待。能够圆满解决的,要尽快拿出一个解决办法;法律范围内难以办到的,也要做好解释说明。每一名法官,都必须学会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人民群众任何一个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解决,都会减少一个不和谐因素,都会增加一个和谐因素,都会将和谐社会建设实实在在的推进一步。

  三是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不管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视同仁,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但也要考虑诉讼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法院当然不能无原则地偏袒弱势群体,但是法院有义务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同时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

  (四)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

  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的权威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威,也是法律的权威,更是国家的权威。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予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高效是前提,司法权威是结果。

  一是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但公正和效率有时也会产生矛盾,公正的实现有时也要付出效率的代价。在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效率要服从公正。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需要慎重。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率;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缩短周期、减少讼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久拖不决。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牢固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努力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解决好部分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的问题。

  二是要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高效和权威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法律关系是千变万化的,法律本身也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法官不应该满足于做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

  三是要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要慎权、戒贪,在权力面前学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人民群众最痛恨的是贪官,最无奈的是腐败。腐败现象一再发生,固然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做人不讲道德,做事不讲操守,做官不讲原则。

  四是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事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司法公正不会成为新闻,司法不公一定会成为新闻。这里面固然有不同利益要求,有评判案件的不同角度、当事人个人认识水平等原因,固然不能排除少数法官在审判活动、审判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但也说明我们的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还达不到“三贴近”的要求。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这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和职责。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四点基本要求:一要坚持公正司法,始终把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任务,切实贯彻居中裁判和平等保护原则,通过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二要坚持一心为民,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内容,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要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要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政治要求,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六个工作重点

  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要突出六个方面工作重点:

  (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妥善审理各类涉农和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农村社会与劳动关系和谐。妥善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畅通救济渠道,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和谐。妥善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社会循环经济体系、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社会发展

  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促进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尤其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严格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障金融安全。妥善审理商事纠纷案件,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加强涉及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妥善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三)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法院决不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而放松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力度。要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严惩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毒品犯罪,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以及“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对部分特殊群体缓、减、免交诉讼费,以及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等措施,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要巩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工作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研究和探索速裁程序制度、诉辩交易制度,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提高司法效率。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强化执行管理,继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要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增加司法透明度。进一步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完善申诉与申请再审制度,通过明确的程序安排,规范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审查行为。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保障能力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才选拔到人民法院的领导岗位。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司法能力,做到能审判,善协调,会管理;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提高法官遴选质量,积极推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的制度。不断强化法官职业意识,提高法官职业技能,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健全法官职业保障;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从优待基层、从优待一线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法官编制不足问题。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缓解因西部地区法官“断层”而形成的队伍压力。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法院经费转移支付的力度,抓紧完成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建设的任务;进一步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建立科学的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自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维护司法廉洁。

  (六)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

  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在人民法院的畅通;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的统一,坚持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的统一,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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