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第五题答案
依法行政对于依法治国具有示范作用和标志意义
2006-11-01 16:43: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强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又将其确定为我国的宪法原则。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由于行政机关代表着公权力,担负着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责任,并通过各种抽象的或者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干预着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活动,而且行政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来说,具有广泛性、主动性、较大的自由裁量性等特点,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又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优益性等特点,所以无论是作为法治理念或者基本方略,还是作为宪法原则,依法治国都特别强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可以这样说,依法行政对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示范作用和标志意义。

  但是在本案中,市政府制定和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这部规章的行为,却明显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如果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地破坏和阻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一、市政府制定和废止本案规章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法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行政合法原则是行政法的最核心的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的权责必须法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开展工作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程序正当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虽然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但是,如同司法一样,当前更有必要强调优先实现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以有效控制和维护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因为法治的核心之一就是程序问题,程序正当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违反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而制定本案规章,是有禁不止,违反了法定义务;市政府无视港方投资2.7亿元人民币的切身利益,未经听证而废止本案规章,是有令不行,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市政府制定和废止本案规章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行政合理原则是约束和评价行政机关裁量活动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倡导行政机关要做诚实守信的表率,防止政机关对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真正的公平正义,实现权力在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平衡,并且弥补宽泛授权带来的法律漏洞,其核心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权的随意、滥用和武断专横。

  或许当初市政府制定本案规章是为了积极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而废止本案规章是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政策。但是不管怎样,市政府的行为可以说是当前一些行政机关“权力部门化”的一个典型,是一种将法律法规朝令夕改、任意取舍的滥权行为,也是一种背离行政合理原则和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行为。

  三、市政府制定和废止本案规章的行为,反映出行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和虚设。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因此必须加强行政监督,对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予以处理。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二款规定:“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本案规章,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情况如何呢?本案的污水处理合作项目,也竟然一路“绿灯”,先后顺利经过了市政府的同意、省外经贸厅的审批和原国家外经贸部的备案,这不正是行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和虚设吗?

  值得期盼的是,希望即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监督法》,能够极大地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够极大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市政府制定和废止本案规章的行为,违背了维护信赖保护原则和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努力建设诚信政府。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诚实守信”就是“信赖保护”。维护信赖保护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涵是行政机关的法规政策即使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了变化,行政相对人根据原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取得的权益也应当予以正当保护和公正补偿,它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授益行政行为,一般不得取消和变更,除非行政相对人有过错。

  正如港方的异议那样,本案的市政府在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对该项目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便同意,对该规章事后也不依法处置就废止,市政府的这一系列行为均已经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背离了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必将严重损害其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法制软环境。

  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就是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愿类似本案市政府的问题,仅仅只是一道司法考试题目而已。

(作者单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