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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有权查验暂住证
2006-09-01 16:06:02 | 来源:人民网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大山村村委会查暂住证,200多名身无暂住证者被关进村委会大院。在长达近9个小时的滞留时间内,数人因顶撞村委会主任与治安队员被殴打,其中还有一名16岁的少年。当晚180余人交了相关费用,每人50元。
此事让人们不得不再次反思暂住证制度。从长远来看,暂住证应当废除,但在暂时不能全面废除之时,有必要先全面清理暂住证管理办法中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办理暂住证是否应当收费?流动人员是否必须随身携带暂住证?谁有权查验暂住证?
2003年《收容遣送条例》废止后,城市流动人员的暂住证办证率逐年下降。有关部门专家分析,办证收费是重要原因。而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应当收费。确实,即使本地居民办理身份证也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然而,如果仔细考察人的心理,则会发现,与本地居民相比,流动人员对于办证收费更为敏感。因为,他们本来就拥有身份证,再要求他们办理暂住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质,再加上暂住证对其本人并不能带来多少实际利益,所以他们对暂住证心生抵触。
因此,一个明智的选择是,如果出于希望较为全面地掌握流动人员的动态、方便治安管理的目的,最好让暂住证免费。这样或许会给城市政府增加一笔财政负担,但是,它所带来的管理上的好处完全足以抵消这笔成本。通过取消收费可以提高暂住证办证率,使一些地方没有借口滥用权力强制办理暂住证,维护政府的印象。像大山村村委会的做法,不仅严重违法,而且损害本地形象,激化流动人员的抵触情绪。
大约正是为了提高暂住证的办证率,各基层政府采取种种手段查验疑似流动人员的暂住证。然而,此种查验是否合法?《身份证法》已删除了国务院原先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公民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的规定。这里彰显了政府管理居民身份证件的基本法律原则:公民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义务。
此一法律精神理当适用于作为公民身份证件之一种的暂住证。也就是说,流动人员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的义务。然而,广州市却规定,不按规定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处以20元罚款。北京同样要求外地人随身携带暂住证。这些明显不符合《身份证法》的立法意图。
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谁有权力查验暂住证?《身份证法》第十五条已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该法再未有提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可查验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根据《身份证法》的法律原则,只有警察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为了执法才有权力查验居民身份证,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警察也不得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至于其他人员,包括村委员、治安队员、城管队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力查验居民的身份证件,这当然包括暂住证。
然而,按照各地现行的暂住证管理办法,很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外来人员管理中心人员就可入户查验、并在街头查验暂住证。显然,这些规定超出了《身份证法》所许可的限度。至于村治安队随意查验暂住证,并为迫使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而实施非法拘禁,更属于滥用权力。因此各地应像北京一样,明确规定暂住证由公安人员查验,并严格执行。
可以说,一些地方的暂住证管理办法与《身份证法》中所蕴涵的的法律原则显著冲突。按照法治原则,这些规定必须予以废除。建议各地人大常委会依据新通过的《监督法》,撤销或纠正那些与法治原则显著不符的暂住证管理办法或规定。(原载:《新京报》)
此事让人们不得不再次反思暂住证制度。从长远来看,暂住证应当废除,但在暂时不能全面废除之时,有必要先全面清理暂住证管理办法中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办理暂住证是否应当收费?流动人员是否必须随身携带暂住证?谁有权查验暂住证?
2003年《收容遣送条例》废止后,城市流动人员的暂住证办证率逐年下降。有关部门专家分析,办证收费是重要原因。而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应当收费。确实,即使本地居民办理身份证也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然而,如果仔细考察人的心理,则会发现,与本地居民相比,流动人员对于办证收费更为敏感。因为,他们本来就拥有身份证,再要求他们办理暂住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质,再加上暂住证对其本人并不能带来多少实际利益,所以他们对暂住证心生抵触。
因此,一个明智的选择是,如果出于希望较为全面地掌握流动人员的动态、方便治安管理的目的,最好让暂住证免费。这样或许会给城市政府增加一笔财政负担,但是,它所带来的管理上的好处完全足以抵消这笔成本。通过取消收费可以提高暂住证办证率,使一些地方没有借口滥用权力强制办理暂住证,维护政府的印象。像大山村村委会的做法,不仅严重违法,而且损害本地形象,激化流动人员的抵触情绪。
大约正是为了提高暂住证的办证率,各基层政府采取种种手段查验疑似流动人员的暂住证。然而,此种查验是否合法?《身份证法》已删除了国务院原先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公民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的规定。这里彰显了政府管理居民身份证件的基本法律原则:公民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义务。
此一法律精神理当适用于作为公民身份证件之一种的暂住证。也就是说,流动人员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的义务。然而,广州市却规定,不按规定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处以20元罚款。北京同样要求外地人随身携带暂住证。这些明显不符合《身份证法》的立法意图。
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谁有权力查验暂住证?《身份证法》第十五条已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该法再未有提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可查验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根据《身份证法》的法律原则,只有警察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为了执法才有权力查验居民身份证,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警察也不得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至于其他人员,包括村委员、治安队员、城管队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力查验居民的身份证件,这当然包括暂住证。
然而,按照各地现行的暂住证管理办法,很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外来人员管理中心人员就可入户查验、并在街头查验暂住证。显然,这些规定超出了《身份证法》所许可的限度。至于村治安队随意查验暂住证,并为迫使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而实施非法拘禁,更属于滥用权力。因此各地应像北京一样,明确规定暂住证由公安人员查验,并严格执行。
可以说,一些地方的暂住证管理办法与《身份证法》中所蕴涵的的法律原则显著冲突。按照法治原则,这些规定必须予以废除。建议各地人大常委会依据新通过的《监督法》,撤销或纠正那些与法治原则显著不符的暂住证管理办法或规定。(原载:《新京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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