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的原则
2006-08-24 20:08: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文基
  李法官在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中的哪一种做法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试卷一第一题第48题)

   A.某市领导电话暗示此案只能判原告胜诉,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承诺,事后也没有采纳这位领导的意见

   B.就案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李法官查阅了资料,但对其中几个概念不甚明了,于是就此向某大学教授请教

   C.本案一审法官张某来访,李法官予以接待并宴请,席间张某就此案发表了个人意见,李法官表示“可以考虑”,并在数日后制作判决书时打电话征求张某意见

   D.原告上书市人大对本案审理程序提出异议,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答案】C

  【详解】审判独立的原则等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独立是公正的最重要的保障。在一些国家,维护司法独立是作为一项独立于司法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但在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独立”被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具体准则对待。法官职业道德中的维护审判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部独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和维持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影响。这一规则与我国宪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的原则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审判诉讼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这一准则所强调的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相独立。

  二是内部独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这一准则的目的是为排除司法系统内部的干扰。

  三是法官内心独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运用自己的法律智慧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

  本题A选项,某市领导电话暗示此案只能判原告胜诉,李法官只是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承诺,事后也没有采纳这位领导的意见;B选项,李法官就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向某大学教授请教;D选项,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均不违反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但C选项,李法官接待并宴请本案一审法官张某,对张某就此案发表的个人意见,表示“可以考虑”,并在制作判决书时打电话征求张某意见,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司法原则。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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