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
2006-08-29 20:05: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学礼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法经》。

  第一次改法为律: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此次变法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第一次废除肉刑:西汉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直接起因于“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次“官当”入律:“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进行刑罚制度改革在历史上第一次废除了宫刑制度。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能力,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一次规定“十恶”:隋朝《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第一次建立法官的回避制度。《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是《宋刑统》,其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刑统》是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的定律:明太祖朱元璋编修并颁行天下的《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维护专制统治。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唯一内容,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但该法并未真正施行。

  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颁行。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宪法。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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