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解答(十一)
2006-08-24 09:22: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骆 勇
  假设甲把自己所有的一辆自行车交给乙保管,乙未经甲允许把车卖给不知情的丙,丙支付对价后应取得该车的所有权。那么还有种情况是,甲把自己所有的自行车交给乙保管,乙未经甲允许把车借给丙使用,丙未经任何人允许又将车卖给不知情的丁。请问丁支付对价能取得车的所有权吗?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中,合法占有人必须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占有吗?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1)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2)动产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与所有人脱离占有。(3)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即在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对方对动产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所以丁支付对价能取得车的所有权。在善意取得的条件中,合法占有人不是必须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占有,基于无权处分人的意思占有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那么,“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一种?且在这种情形下,国务院是否属于复议机关?

  本条规定的是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即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关系是选择终局型,即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就不能再提起诉讼。国务院不是复议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复议实际上不属于行政复议理论上的前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特定的人)不服原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而该条表述的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请注意,这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同一个机关,即都是“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同一级,而不是上下级,不符合行政法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复议,但我们要知道这个特殊的复议。

    重婚罪、遗弃罪是否为持续犯?

  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特点是:(1)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一点区别于状态犯。状态犯是指行为结束后,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如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将该财物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2)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3)行为侵犯了同一社会关系(从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4)出于一个罪过。重婚罪、遗弃罪符合持续犯的认定标准,所以重婚罪、遗弃罪是持续犯。

   程序违法是否可以引起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程序违法不是引起再审的法定情形,所以程序违法不可以引起再审。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才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如果程序违法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程序违法不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注意区分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的不同法律后果。

  甲、乙与丙有仇且想杀丙。某日二人分别在丙的食物中投毒,丙死亡,但每个人投的分量都不足以致人死亡。请问,在无共同故意情况下,甲、乙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根据刑法理论: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构成重叠的因果关系。在本题中,甲乙的行为导致丙的死亡,甲与乙二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乙二人行为的结合造成丙的死亡,虽然他们没有共同故意,但各自要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万国学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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