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分析
2006-08-25 09:16: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强
  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

  下列哪一项个人所得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试卷一第一题第23题)

  A.某体育明星在奥运会上获得一块金牌,回国后国家体育总局奖励20万元人民币

   B.某科学家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每月200元人民币

   C.某高校教师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学校奖励5万元人民币

   D.李某新买的宝马车在某风景区停靠时,被山上落下的石头砸坏,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的6万元保险金

   [答案]C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范围。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应征、免征、减征范围,历来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答案A属于上述法条的第一项中的“国务院部委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应当免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B属于上述法条的第三项中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也应当免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D属于上述法条的第五项中的“保险赔款”,也应当免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只有答案C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范围,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本题正确答案就是C。

            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试卷一第一题第26题)

   A.望湖乡政府办公楼建设用地

   B.西关镇人民医院建设用地

   C.南湖别墅区通往南山镇的道路建设用地

   D.民办北岭大学校区扩建用地

   [答案]C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四种取得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有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也作出了与此一致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答案A的用地,属于上述两个法条的第一项中的“国家机关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案B中,医院建设用地的公益性是显而易见。答案D中,北岭大学虽然是一所民办大学,但是其校区扩建用地的性质仍然应当是公益性的。所以,答案BD的用地,均属于上述两个法条的第二项中的“公益事业用地”,也都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案C的用地,虽然名为“道路建设用地”,但是并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因为这条道路目的是为“南湖别墅区通往南山镇”而修筑,所以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因此,“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项目,只有答案C的用地,本题正确答案就是C。

             消费者索求赔偿权

  钟某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钟某之子从此见任何奶类制品都拒食。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为此,钟某欲采取维权行动。钟某亲友们提出的下列建议哪一项缺乏法律依据?(试卷一第一题第23题)

   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

   [答案]D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常见的有关索赔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的建议于法有据,不应入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答案B的建议也于法有据,也不应入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答案C的建议也于法有据,也不应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由于题中情形仅仅是钟某之子出现了上吐下泻等后果,并未给钟某全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所以,答案D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于法无据。另外,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于钟某与商场或厂家事前既未签订仲裁协议,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所以钟某不能直接提起仲裁。总之,答案D的建议于法无据,应当入选。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试卷二第二题第73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排除情形。人民陪审员制度是2005年的新增考点。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它必将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该《决定》第四条作出了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本题中,某丙是专科文化,某丁是本科文化,二人都符合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要求,都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所以答案C、D都不符合题意,不应当入选。

  其次,对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排除情形,该《决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共计列举规定了二类九种情形。其中的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本题中,甲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情形之一。所以答案A符合题意,应当入选。

  本题中,乙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于第六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所以答案B符合题意,也应当入选。

   (作者单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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