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十)
2006-08-04 13:32: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季 宏
如果甲欠乙10万,约定9月1日还钱。甲3月1日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乙于6月1日欠丙8万元,应在8月25日前还。征得甲的同意,乙将该汽车出质给丙。如果:(1)乙8月25日不能还钱了,那么丙可以将汽车拍卖吗?(2)如果丙将车卖了,9月1日甲有能力还钱,这时候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因为乙的转质行为经过了甲的同意,所以转质行为合法有效。如果乙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丙就可以行使质权,自然可以拍卖汽车。
对于第二个问题,因为丙的行使质权属于合法行为,拍卖自然有效。甲可以清偿对乙的债务,由乙把相当于汽车拍卖价款的金钱返还给甲。
由卖方负责运输的买卖合同,什么时候才是货物交付时间?
交付在买卖合同中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风险的分担和孳息的归属。关于“卖方负责运输的买卖合同”和“由卖方代办托运”,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付时间及风险的转移也不一样。由卖方负责运输,意味着卖方必须将货物安全送到买方处,不但要自己联系运输,还要承担运输中的风险,直到到达目的地货交买方之后,才算交付了;而代办托运,卖方只是代办,代理买方联系运输,在货交承运人之时即完成了货物交付,风险也就完成了转移。
甲、乙、丙三人组织了一个合伙企业。甲想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同意,丙不同意,怎么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如果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即使是丙反对,该转让也有效;如果是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丙的反对即可阻止此项转让,甲可以通过退伙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甲、乙、丙三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想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同意,丙不同意,怎么处理?
由于几个共有人的份额是所有权量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所以,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可以转让,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时,共有关系一半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接受转让的人为其他共有人所不了解或者不信任,从而给其他共有人带来损害,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其他共有人在相同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甲卖牛给乙,当场交付,但付清款前保留所有权。牛交付后被雷劈死,乙承担风险。依交付原则,牛生小牛,小牛归乙。若后来乙不买了,先前被雷劈死的牛由乙承担风险吗?牛生的小牛还归甲吗?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一个是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如果交付后,牛被雷劈死,乙又不想买了,因为风险已经发生,发生之时就应当由乙来承担,不论其是否反悔。至于,生了小牛后,乙又不想买了,此时孳息也就是小牛应当返还给出卖人甲,原因很简单,合同关系已经不存在,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因为没有合同关系,买受人乙对于小牛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原因,应当返还。
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一年的情况下,如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保证人是否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是否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尽管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但由于债权并未消灭,故债权人受领保证人的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保证人不能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保证人的清偿不属于非债清偿,而属于放弃时效利益(或解释为放弃抗辩权)的行为。保证人的放弃时效利益并不能代表债务人也放弃。所以,通常情况下,保证人是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因为保证人属于取代债权人地位,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用于对保证人。如果债务人向保证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保证人就无法向债务人追偿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因为乙的转质行为经过了甲的同意,所以转质行为合法有效。如果乙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丙就可以行使质权,自然可以拍卖汽车。
对于第二个问题,因为丙的行使质权属于合法行为,拍卖自然有效。甲可以清偿对乙的债务,由乙把相当于汽车拍卖价款的金钱返还给甲。
由卖方负责运输的买卖合同,什么时候才是货物交付时间?
交付在买卖合同中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风险的分担和孳息的归属。关于“卖方负责运输的买卖合同”和“由卖方代办托运”,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付时间及风险的转移也不一样。由卖方负责运输,意味着卖方必须将货物安全送到买方处,不但要自己联系运输,还要承担运输中的风险,直到到达目的地货交买方之后,才算交付了;而代办托运,卖方只是代办,代理买方联系运输,在货交承运人之时即完成了货物交付,风险也就完成了转移。
甲、乙、丙三人组织了一个合伙企业。甲想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同意,丙不同意,怎么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如果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即使是丙反对,该转让也有效;如果是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丙的反对即可阻止此项转让,甲可以通过退伙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甲、乙、丙三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想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同意,丙不同意,怎么处理?
由于几个共有人的份额是所有权量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所以,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可以转让,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同时,共有关系一半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接受转让的人为其他共有人所不了解或者不信任,从而给其他共有人带来损害,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其他共有人在相同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甲卖牛给乙,当场交付,但付清款前保留所有权。牛交付后被雷劈死,乙承担风险。依交付原则,牛生小牛,小牛归乙。若后来乙不买了,先前被雷劈死的牛由乙承担风险吗?牛生的小牛还归甲吗?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一个是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如果交付后,牛被雷劈死,乙又不想买了,因为风险已经发生,发生之时就应当由乙来承担,不论其是否反悔。至于,生了小牛后,乙又不想买了,此时孳息也就是小牛应当返还给出卖人甲,原因很简单,合同关系已经不存在,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因为没有合同关系,买受人乙对于小牛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原因,应当返还。
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一年的情况下,如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保证人是否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是否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尽管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但由于债权并未消灭,故债权人受领保证人的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保证人不能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保证人的清偿不属于非债清偿,而属于放弃时效利益(或解释为放弃抗辩权)的行为。保证人的放弃时效利益并不能代表债务人也放弃。所以,通常情况下,保证人是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因为保证人属于取代债权人地位,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用于对保证人。如果债务人向保证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保证人就无法向债务人追偿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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