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九)
2006-08-04 13:30: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骆 勇
  长期虐待被害人后,一次导致被害人重伤的,是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和虐待罪一起数罪并罚?

  长期虐待被害人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又一次故意致被害人重伤的则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因为虐待罪是徐行犯,所谓徐行犯指行为人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单独都不构成犯罪,但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犯罪的犯罪形态,其当然包含不了一次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的情形。

  收买被拐妇女前有强奸、伤害行为,后卖出,前面的行为是否并罚?若卖出后又有伤害行为,如何处理?

  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升格中包括了强奸行为等,但拐卖妇女、儿童罪只能包容该罪实施过程中的强奸、造成被拐卖的妇女重伤等,一个完整的实施该犯罪过程是从收买到出卖,对于未进入该罪犯罪过程的行为,即收买前和出卖后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单独定罪,并不能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应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什么是事后故意?

  是与事前故意有联系的一个概念,即行为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例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对患者产生了杀人故意,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管,导致患者死亡。这实际上是不作为犯罪问题。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怎样理解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安眠药过量而死亡。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质上是犯罪结果的提前发生。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已构成犯罪但未必一定是既遂。

  一个13岁男孩与一个15岁男孩强奸一个12岁女孩,对15岁男孩适用轮奸吗?

  “2人以上轮奸”是强奸罪的一个加重情节。这里的“轮奸”仅仅是法定刑升格的法定情节之一,并不要求2人以上行为人都构成犯罪。如果一个妇女唆使两个不满14周岁的男孩强奸另一个妇女,则该妇女一样构成强奸罪,并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处罚。因此对该15岁男孩应适用轮奸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万国学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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