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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13:17: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由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法庭集体审判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主要审判组织。尤其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庭,只能是合议庭。
独任庭
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从级别管辖角度讲,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从案件类别角度讲,其适用范围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适用于行政案件。其中,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案件。刑事案件是指以下案件: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是指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讨论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公务员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一、调查。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二、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天津社会科学院 刘行星 内蒙古大学 刘文文)
合议庭是指由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法庭集体审判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主要审判组织。尤其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庭,只能是合议庭。
独任庭
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从级别管辖角度讲,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从案件类别角度讲,其适用范围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适用于行政案件。其中,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案件。刑事案件是指以下案件: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是指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讨论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公务员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一、调查。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二、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天津社会科学院 刘行星 内蒙古大学 刘文文)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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