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八)
2006-08-03 13:12: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建伟
假冒他人署名发表作品,在别人的作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和署名权?
假冒他人署名发表作品是侵犯姓名权,但是否构成侵犯署名权,学术界、实务界存在争执。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署名权是基于特定作品而生的权利,在没有作品的情况下,署名权无从谈起,自然也不会被侵犯。相反的意见则认为:署名权是标明作者与作品的正当关联的一种权利,破坏这种正当关联,无论是应当署名的不署名或者不该署名的署名,都属于侵犯署名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名字类似于假冒他人商标,可以认定是侵犯署名权而不仅仅是侵犯姓名权。就立法而言,刑法也把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列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不能由刑法的规定推出一项民事权利。就目前我国的立法和主流学术观点而言,还不能认为假冒他人名义发表作品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在别人的作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这种行为是侵犯署名权,但不侵犯姓名权。通常所说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是积极作为,消极地不标明他人的姓名尚难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什么叫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又称按比例投票,与非累积投票或直接投票相对。后者指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最多只有一个表决权,而且股东将其全部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时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其股份总数。
就累积投票制而言,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个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在于:(1)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此时股东甲可以理解为一群小股东的联合体)。(2)持股数量较多、但持股比例不高的股东有机会按其持股比例参与董事会。(3)当董事会面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股利分配政策的确定以及大股东以工资形式拿走公司盈利的行为)时,倘若小股东集团在董事会上没有一席之地,则其在公司的各项政策中有充分的发言权。(4)小股东代表步入董事会有利于保护与增进小股东集团的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异同?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控制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界通常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1.股东直接诉讼源于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因而每位股东均享有提起直接诉讼的资格;股东代表诉讼既源于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又源于其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因而仅有满足法定条件(例如持股数额不低于一定比例,持股期间不短于一定期限)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行使的是一种自益权,股东基于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因此不论原告股东胜诉或败诉,诉讼后果仅及于原告股东个人;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行使的则是一种公益权,股东基于公司的团体性利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而代位公司提起诉讼,因此,若原告股东胜诉,胜诉利益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若原告股东败诉,不仅原告股东负担诉讼费用,而且诉讼结果对其他相同处境的股东有拘束力,其他未起诉的股东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度起诉。
3.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或为公司,或为公司大股东、董事、管理层,但不得为公司外的第三人;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则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管理层,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假冒他人署名发表作品是侵犯姓名权,但是否构成侵犯署名权,学术界、实务界存在争执。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署名权是基于特定作品而生的权利,在没有作品的情况下,署名权无从谈起,自然也不会被侵犯。相反的意见则认为:署名权是标明作者与作品的正当关联的一种权利,破坏这种正当关联,无论是应当署名的不署名或者不该署名的署名,都属于侵犯署名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名字类似于假冒他人商标,可以认定是侵犯署名权而不仅仅是侵犯姓名权。就立法而言,刑法也把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列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不能由刑法的规定推出一项民事权利。就目前我国的立法和主流学术观点而言,还不能认为假冒他人名义发表作品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在别人的作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这种行为是侵犯署名权,但不侵犯姓名权。通常所说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是积极作为,消极地不标明他人的姓名尚难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什么叫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又称按比例投票,与非累积投票或直接投票相对。后者指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最多只有一个表决权,而且股东将其全部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时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其股份总数。
就累积投票制而言,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个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在于:(1)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此时股东甲可以理解为一群小股东的联合体)。(2)持股数量较多、但持股比例不高的股东有机会按其持股比例参与董事会。(3)当董事会面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股利分配政策的确定以及大股东以工资形式拿走公司盈利的行为)时,倘若小股东集团在董事会上没有一席之地,则其在公司的各项政策中有充分的发言权。(4)小股东代表步入董事会有利于保护与增进小股东集团的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异同?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控制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界通常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1.股东直接诉讼源于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因而每位股东均享有提起直接诉讼的资格;股东代表诉讼既源于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又源于其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因而仅有满足法定条件(例如持股数额不低于一定比例,持股期间不短于一定期限)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行使的是一种自益权,股东基于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因此不论原告股东胜诉或败诉,诉讼后果仅及于原告股东个人;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行使的则是一种公益权,股东基于公司的团体性利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而代位公司提起诉讼,因此,若原告股东胜诉,胜诉利益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若原告股东败诉,不仅原告股东负担诉讼费用,而且诉讼结果对其他相同处境的股东有拘束力,其他未起诉的股东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度起诉。
3.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或为公司,或为公司大股东、董事、管理层,但不得为公司外的第三人;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则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管理层,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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