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违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
2006-08-04 13:05: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学礼 程钰珉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试卷二第二题第68题)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AC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只排除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并且违法手段仅限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二是不排除用非法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综合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两项。

  本题的考点是司法考试的常考考点,2003年、2002年试卷二都考查了此考点。2003年试卷二第65题是: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逼供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该题中,A项的被告人供述,C项的秦某的证言,都是经过非法方法才取得的,这些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B项的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不包含在排除之列。D项中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也不包含在排除之列,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综上,该题的正确答案为AC选项。

  2002年试卷二第68题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视听资料

   D.书证

   该题的答案为AB两项。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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