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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13:03: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行星
律师执业的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法官、检察官的条件
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2002年以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适用上述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分别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及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公证员的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天津社会科学院)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法官、检察官的条件
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2002年以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适用上述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分别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及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公证员的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天津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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