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刑法分则应注意的问题
2006-08-04 13:00: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友谊
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完整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考生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考生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复习刑法分则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考生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定刑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并且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查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贪污受贿罪等还是有记忆必要的,这样可以帮助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五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一百九十六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三百六十九条增加了一款。
刑事立法解释问题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第二百二十八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解释;对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解释;对第三百八十四条“归个人使用”的解释;对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解释;对刑法中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对刑法中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对刑法中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等。
刑事司法解释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有70多个。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刑法典条文起了细化、明确的作用。司法考试中也常常会涉及司法解释的内容,考查方式有直接性的,但更多的是间接性的考查,典型的如对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等司法解释的考查。当然,如果刑法理论功底很深厚,也许不知道这些具体司法解释也可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为司法解释原则都不能超出立法范围。但如果明确这些司法解释以及掌握重点司法解释的内容,无疑在解答试题分析案例过程中,不仅增强自信心而且也会大大节约做题的时间。对司法解释的间接性考查更多,因为有些司法解释会影响对刑法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虽然司法解释很多,但掌握还是有方法有层次的,如同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可以总结这样的两个原则:一是看所解释的对象本身是否为重点法律条文,如对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等重点罪名以及刑法总则条文的司法解释,因解释的对象本身很重要,那么该司法解释也随之显得重要,对这些重点内容的考查每年都会有而且是从各方面的考查;二是看司法解释本身的内容,有些司法解释十几条,其实司法考试所关注的可能就是其中的两三条,因为涉及“定性”即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否并罚等定罪的内容是重要的,而仅仅涉及“量刑”的内容,如规定有什么的情节或数额要在什么样的刑罚幅度内处罚等,相对而言是不甚重要的,因为这些规定难以设计试题,也难以要求大家记清,而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需要适用的。
为了复习分则法律条文内容的便利,建议大家对照刑法典法律条文从前到后所涉及到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并非全部的司法解释)以及补充规定、立法解释等进行相对应地整理,有助于大家在复习时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掌握,有机结合,举一反三,即达到看这一个法律条文时联想起对此法律条文的修订或者该知识点尚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的效果。
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分则存在大量的法条竞合现象,甚至存在多种竞合关系(典型的如渎职罪中)。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上遵循“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如规定诈骗罪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相对于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第二百二十四条、招摇撞骗罪的第二百七十九条而言就是一般法条,而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则是特殊法条,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或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虽然也完全构成诈骗罪,但不定诈骗罪而以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论处。但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先轻法”,最典型的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与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竞合关系即适用“重法优先”而非“特殊法优先”规则。
(作者单位:北京万国学校)
分则条文的完整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考生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考生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复习刑法分则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考生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定刑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并且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查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贪污受贿罪等还是有记忆必要的,这样可以帮助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五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一百九十六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三百六十九条增加了一款。
刑事立法解释问题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第二百二十八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解释;对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解释;对第三百八十四条“归个人使用”的解释;对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解释;对刑法中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对刑法中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对刑法中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等。
刑事司法解释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有70多个。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刑法典条文起了细化、明确的作用。司法考试中也常常会涉及司法解释的内容,考查方式有直接性的,但更多的是间接性的考查,典型的如对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等司法解释的考查。当然,如果刑法理论功底很深厚,也许不知道这些具体司法解释也可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为司法解释原则都不能超出立法范围。但如果明确这些司法解释以及掌握重点司法解释的内容,无疑在解答试题分析案例过程中,不仅增强自信心而且也会大大节约做题的时间。对司法解释的间接性考查更多,因为有些司法解释会影响对刑法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虽然司法解释很多,但掌握还是有方法有层次的,如同对刑法分则条文的掌握。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可以总结这样的两个原则:一是看所解释的对象本身是否为重点法律条文,如对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等重点罪名以及刑法总则条文的司法解释,因解释的对象本身很重要,那么该司法解释也随之显得重要,对这些重点内容的考查每年都会有而且是从各方面的考查;二是看司法解释本身的内容,有些司法解释十几条,其实司法考试所关注的可能就是其中的两三条,因为涉及“定性”即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否并罚等定罪的内容是重要的,而仅仅涉及“量刑”的内容,如规定有什么的情节或数额要在什么样的刑罚幅度内处罚等,相对而言是不甚重要的,因为这些规定难以设计试题,也难以要求大家记清,而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需要适用的。
为了复习分则法律条文内容的便利,建议大家对照刑法典法律条文从前到后所涉及到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并非全部的司法解释)以及补充规定、立法解释等进行相对应地整理,有助于大家在复习时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掌握,有机结合,举一反三,即达到看这一个法律条文时联想起对此法律条文的修订或者该知识点尚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的效果。
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分则存在大量的法条竞合现象,甚至存在多种竞合关系(典型的如渎职罪中)。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上遵循“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如规定诈骗罪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相对于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第二百二十四条、招摇撞骗罪的第二百七十九条而言就是一般法条,而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则是特殊法条,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或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虽然也完全构成诈骗罪,但不定诈骗罪而以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论处。但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先轻法”,最典型的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与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竞合关系即适用“重法优先”而非“特殊法优先”规则。
(作者单位:北京万国学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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