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的乱弹
2006-07-24 08:54: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吉
  宪法学专家许崇德先生的《关于“宪法司法化”这个提法》一文中透露一则重要信息:“在宪法中写的只有‘审判权’、‘审判机关’、‘审判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等词汇,而从不出现‘司法’一词。记得当年的宪法起草过程中,曾明确拒绝使用‘司法’一词。这在很大程度上同我国不采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指导思想有关。”读到这里,我着实吓了一跳,因为最近几年,我在文章和讲话中无数次使用过“司法”这个词。如果早知道起草宪法时“司法”一词因其与“三权分立”有关联而被断然拒绝使用,我一定会离它远远的。我担心有人对我提出:你频繁地使用“司法”这个词是什么意思?那就麻烦了。

  后来一想,没那么严重。这些年来,“司法”这个词被广泛使用,而且频率越来越高,密度越来越大,什么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审查、司法腐败,等等,简直是目不暇接,不绝于耳。看来,“司法”这个词并不那么可怕。如果它只出现于民间话语之中和学者笔下,还不足为凭。问题是在官方文件中,它也频频露面,特别是前不久党中央就下发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文件,全国人大关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也赫然写着公正司法这一词语,这说明执政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现在并不拒绝使用“司法”这个词。

  许先生说,起草宪法时拒绝使用“司法”一词,“这在很大程度上同我国不采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指导思想有关”。可是,行政这个词以及总理、国务院等等词汇也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有瓜葛,似乎也应一概拒绝使用才是。就是宪法这个概念,也同西方“三权分立”政治体制有联系,更应该拒绝使用呀。如果对一切与“三权分立”政治体制有关的概念、词语,都拒绝使用,真不知道如何起草我们的宪法。那么,为什么行政等词可以使用,“司法”这个词就使用不得呢?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其实,在我们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曾先被拒绝使用后来又采纳的概念,是不少的。我们曾经拒绝使用“市场经济”,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堂皇入宪了吗;我们曾经拒绝使用“人权”,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成为修宪的一个亮点嘛;我们曾经拒绝使用“法官”,认为“员”比“官”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只见“审判员”而不见“法官”称谓,后来不是制定了一部法官法嘛,如是等等,不胜枚举。

  “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不适应我们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革命历史的选择、时代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垂涎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也不应照猫画虎般简单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因为“画虎不成反类犬”会造成莫大的灾难。但是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和依然存在的不同性质的民主法律制度,作为文化形态,某些具体内容及其表达方式是可以参照和借鉴的。正如资本主义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一样,资本主义有司法,社会主义也有司法,当然二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使用“司法”等词汇,来个“旧瓶装新酒”,赋予全新的内涵,不存在滑入“三权分立”泥淖的危险。

  我并不主张制定和修改宪法非得使用“司法”这个词不可。只是想说明一个人人皆知的事实:曾经被制宪者拒绝使用的“司法”,如今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看来,“司法”并不坏。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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