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协作须以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为前提
2006-07-19 14:45:09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魏文彪
  中国首个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建立。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日前签署,一个体现地域特色,旨在实现政府法制资源共享的省际间立法协作机制正式运行。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志敏说,“我们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创新立法方式,决不是搞法律的‘独立王国’”。(7月18日《人民日报》)

  据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志敏介绍,“以往东三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之间‘通气很少’,各地制定的规章存在一些不协调甚至抵触的地方。在三省之间经济、社会合作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区域性的法制协调呼声渐高”,所以建立政府立法协作机制,理论上有助于增进省际之间的经济与社会合作,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此外,诚如林志敏所认为,“三省之间的立法资源共享,对于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也有好处”。

  但是这样的推论只能建立在这种协作下产生的政府规章合宪合法基础上,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立法协作产生的政府规章容易对公民权利与自由造成更大范围与程度的压制。这样的假设并非不可能存在。比如,某省出台规章禁止非本地户籍人员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在该省以该项经营为生者就可以通过到其他省去从事同种工作,对这种违反公民平等权的规章予以规避。但是如果建立了地方政府立法协作机制,参与协作的各省的政府规章都在“对于共性的立法项目,由一省牵头组织起草,其他两省予以配合;对于三省有共识的其他项目,由各省独立立法,而结果三省共享”,及“每年年底三省政府法制办将举办一次主任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立法协作项目和论证项目,协调立法区域协作的重大事项”情形下制订产生,则原先可以通过转移工作地点规避不合宪规定者,就可能会在这些参与立法协作的省际之内失去选择权,即他无论是来到哪一个省,就都可能面临同样的不合法对待。

  所以,尽管地方政府立法协作的性质尚未有权威说法,但是显而易见的一点是,只有当这种协作下产生的政府规章合法合宪才能起到有益的作用,也惟有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政府立法协作机制才能如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志敏所说,“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的创新立法方式”,才能真正让人们相信这样做“决不是搞法律的‘独立王国’”。(原载:《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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