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十五)
2006-07-04 12:45: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65.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试卷三第一题第60题)
A.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B.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D.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C
[详解]本题考查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是否注册,保护范围有所不同,总体原则是侧重保护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仅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而不能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而且也能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葡萄酒”与“啤酒”同属于酒类商品,是相似商品。
对已经在先合法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外资企业不能主张赔偿损失,而只能禁止其继续使用和注册。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只有D选项不符合题意。
驰名商标是司考中的高频考点,2002年司考试卷三第39题也是考查驰名商标,与本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列举如下。
H市的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A.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
B.设在G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使用
C.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戊公司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
答案是BCD。
(刘行星)
66.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试卷二第一题第6题)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自首。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准确认定自首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往年司考没有对自首单独出题考察,但2002年司考第二卷第48、49题均和其他知识点综合考察了自首的认定和处罚。
2002年司法考试第48题:甲为了替乙说情,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返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本题答案为ACD。
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有二: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这两个条件作了解释。该条规定:“(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要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就必须把握好该条对这两个条件的解释。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题A选项中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条件,可以认定为自首。B选项中甲和乙属共同犯罪,甲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但其仅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未供述乙,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C选项中甲在乙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未供述两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不属自首,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诈骗的行为属检举揭发的行为。D选项中甲虽然作了如实供述,但因其交代了事情经过后出走不知所踪,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所以该题的正确答案为A。(胡志强)
A.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B.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D.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C
[详解]本题考查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是否注册,保护范围有所不同,总体原则是侧重保护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仅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而不能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而且也能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葡萄酒”与“啤酒”同属于酒类商品,是相似商品。
对已经在先合法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外资企业不能主张赔偿损失,而只能禁止其继续使用和注册。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只有D选项不符合题意。
驰名商标是司考中的高频考点,2002年司考试卷三第39题也是考查驰名商标,与本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列举如下。
H市的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A.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
B.设在G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使用
C.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戊公司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
答案是BCD。
(刘行星)
66.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试卷二第一题第6题)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自首。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准确认定自首对于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往年司考没有对自首单独出题考察,但2002年司考第二卷第48、49题均和其他知识点综合考察了自首的认定和处罚。
2002年司法考试第48题:甲为了替乙说情,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返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本题答案为ACD。
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有二: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这两个条件作了解释。该条规定:“(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要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就必须把握好该条对这两个条件的解释。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题A选项中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条件,可以认定为自首。B选项中甲和乙属共同犯罪,甲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但其仅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未供述乙,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C选项中甲在乙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未供述两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不属自首,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诈骗的行为属检举揭发的行为。D选项中甲虽然作了如实供述,但因其交代了事情经过后出走不知所踪,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所以该题的正确答案为A。(胡志强)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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