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十四)
2006-07-04 12:43: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63. 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日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试卷三第二题第54题)

  A.文义解释

  B.整体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答案]AB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合同解释规则。合同解释规则又称合同解释方法,是指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因为当事人自身能力以及语言文字本身固有的模糊性、多义性,往往导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文本得出不同的理解,由此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需要纠纷的裁判者对合同进行合理、正确的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解释的规则即方法有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

  A项中文义解释指的是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多义性和考虑到当事人文化和法律知识的不足,难免会使用不准确、不适当的词句,就可能导致合同文本中词句语义含混,不能清楚地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对合同进行文义解释时,需从语法的、逻辑的角度对合同予以解释,不得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不适当的词句。

  B项中整体解释是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如果孤立地看某一条款,可能难明其义,惟将其置于合同的整体中,从一个确定的意义背景出发才能得出它的正确解释。

  C项中目的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些条款可以作两种以上解释时,则应当采取最适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如果在两种解释中,一种解释趋于合同无效,另一种解释趋于合同有效,那么则应采纳使合同有效的那一种解释。因为使合同有效的解释,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目的。

  D项中习惯解释是指应按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或该行业的交易习惯来对合同进行解释。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习惯之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应由主张的一方来负举证责任。因此,习惯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确定当事人内心意思的依据。

  诚信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称。它与道德上的诚实、善意、公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它赋予了法官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使案件的裁决结果达到道义上衡平的结果。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信用关系。如果合同内容经解释仍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吻合,则应认定合同无效。

  本题中甲向乙借款,在借据中写明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法院经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这是根据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含义来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属于合同解释规则中的文义解释。结合借据中写明的“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日前还款”来证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就应当是公元二○○三年十月十五日,继而认定合同(即借据)的还款期限一年即是公元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后的一年,从而认定甲向乙借款的还款期限是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这里,法院对借据中还款期限的解释,运用的是合同解释中联系上下文的整体解释规则。

  本题中甲、乙双方仅对还款期限产生分歧,而产生分歧的原因是对借据中的文字有不同的理解,但双方对合同的事实、效力却并不否认,因此,对该合同(借据)的解释并不适合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同时也不能用诚信解释该合同(借据)因语句词义不规范而产生的分歧。因此C、D项不能选。

  综上,本题中法院运用了合同解释中的文字解释和整体解释的规则,依题意,AB项为正确选项。

(钟宗元 李舒文) 

  64.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卷第一题第19题)

   A.告知周某当初聘用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

   B.至少提前30天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

   C.先安排周某到后勤岗位,如他拒绝就可以解雇

   D.如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单位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D

  「详解」本题与2003年第一卷第二题第50题都是考查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2003年第一卷第50题是这样的,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非过错性辞退存在的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是独立面向市场的竞争主体,从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角度,解除其过重负担。而对劳动者的生存必要条件由社会保障制度予以解决,如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等。

  属于非过错性辞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各项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发生下列法定情况之一,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就是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科研所由于资金缺乏,项目下马,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内容,如2001年第一卷第14题:

  某甲在一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下列各项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提前30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B.甲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C.甲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D.甲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刘文基)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