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十二)
2006-06-05 12:51: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适用下列哪一种顺序?

(试卷一第一题第27题)

  A. 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B. 清算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 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算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答案]A

  [详解]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了解破产企业债务的活动与程序。

  破产财产只有完成对前一顺序的清偿后,才能对后一顺序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如果前一顺序清偿完毕后,破产财产没有剩余的,则后一顺序就不能得到受偿,破产程序即告终结。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次类推。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权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

  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因为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3)债权人会议的费用;(4)催收债务所需要费用;(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审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权费用以及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之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项费用包括: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清算组在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银行因为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信用危机时,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由人民法院宣布破产。特别要注意的是银行的债权人能否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银行资不抵债时,要求宣告银行破产?从法律上说是可以的,但是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和法院的宣告程序。

  银行的清算程序与一般公司清算不同,银行的法定清算程序是:第一,支付清算的费用;第二,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第三,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四,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债务;第五,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第六,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故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适用的顺序为答案A所列的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顺序是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考点,如2002年试卷三第一题第19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2003年试卷三第二题第56题,渝城有限责任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错误的?

  A. 为抵偿甲公司债务而承揽了甲公司的一项工程

  B. 以清算组为原告起诉一债务人

  C. 留足偿债资金后将公司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D. 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

(刘文基)

  60.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试卷二第二题第75题)

  A.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B. 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C. 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

  D. 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答案]ABD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刑事诉讼中自诉与反诉的区别与联系。对涉及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知识考点,不难发现是历年司法考试的热点。如2004年试卷二第一题第28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受理;第31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审限问题;第24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撤诉;第二题第67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起诉的审查;2003年试卷二第一题第14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二题第95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调解程序;2002年试卷二第二题第66题也涉及到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一题第30题也涉及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知识考点。

  自诉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诉讼活动。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针对自诉人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犯罪行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实质上是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只是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被害人认为是错误的决定而依法提起的自诉案件,所以不适用调解原则。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刘某的自诉和邓某的反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案件中对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依题意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刘某在判决宣告之前要求撤回自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如果刘某撤回自诉不是出于自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准许,依题意,B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结合《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上述《解释》第(一)、(二)项的规定的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邓某反诉案件属于此范畴)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刘某的自诉案件属于此范畴)。如本案刘某撤回自诉,根据上述规定和解释,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邓某反诉案件的审理,而不能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因为此类互诉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完全相同。这是司法实践审理反诉案件应当特别注意的。依题意,C项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的说法错误。D项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的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选项。

(钟宗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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