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三)
2006-06-05 12:50: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骆 勇
  问题16: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房间号码

  请问A项究竟属于书证,还是鉴定结论?2003年公布的试题答案没有A,但我看到万国专题讲座中却认为A项属于书证。

  解答: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A选项中鉴定结论如果做证据理解的话,不是鉴定结论就是书证,但是鉴定结论是经专门机关指定的鉴定人作出,本题中的诊断结论是精神病医院(没有交代是经专门机关指定的)开具的,所以不能是鉴定结论,如果作证据的话,应是书证。

  问题17:甲故意杀人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内,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关于C项一贯表现的材料,为何此题中不能作为证据,而在问题16中单位开具的一贯表现的材料却能作为书证?

  解答: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本案中,C选项只能说明甲一贯作风不好,和本案的待证事实并无关系,不具有相关性。

  本题和问题16是有区别的,问题16的题干“有下列几种证据,属于书证的有哪些”,这说明题干已经认定C选项就是证据了。问题17问的是C项是否具有相关性,C项不具有相关性,所以不是证据。这是两个题干问的不同,就导致答案的不同。

  问题18:公务员法规定辞职指辞去公职,公务员法对辞职有许多规定,试用期公务员没有定级定职,那“辞职”是否受其限制,例如,不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准辞职。另外国家有没有最低服务期的具体规定,好多省规定为五年,是不是新录用的公务员从试用期五年内就不得辞职?

  解答:试用期内可以辞职,不受不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准辞职规定的限制。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在任期内辞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适用期满合格的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辞职,具体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聘任制的公务员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聘任制的公务员要辞职的可以和聘任机关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辞职。

  问题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我理解出两个意思,不知哪个正确:①仅仅指没有离开住所地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夫妻任何一方起诉离婚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答:第一个正确。理解此法条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强调是一方离开住所的,另一方仍然在原居住地;第二,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第三,只有没有离开住所地一方起诉时,才适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开住所地一方起诉,那么仍然是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然是在没有离开住所地一方的住所地。

  问题20:请问,刑法当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什么区别,另外还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有什么区别?

  解答: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划分把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二者的区别是:(1)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2)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3)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2.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法条竞合实质是法律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而想象竞合实质是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与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如因用破坏性的手段偷盗公共汽车的关键零部件的行为,一方面触犯了盗窃罪,同时又侵犯了破坏交通工具罪,这就是想象竞合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1)二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2)想象竞合犯如前所述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

  (3)从处罚原则上讲,对想象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原则,并不一定导致适用重法,一句话,就是选用最恰当的罪名处断。

  在司法考试中区别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一个方法是:看是否因为某一个具体危害行为的出现才产生竞合关系,如果仅仅因某一具体危害行为的出现才使得两个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产生竞合,否则这两个法条根本无任何联系,可谓是“老死不相往来”的,则为想象竞合关系。如果即使不存在某一具体危害行为,某两个法条之间也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则为法条竞合。

  问题21:一天凌晨,联防员甲、丙前往一居民区查暂住证,两人对一外地来京人员租住的房间猛敲门并高喊“开门”,屋内男子丁被惊醒问“是谁”,甲、丙不回答,丁以为是抢钱的拿一把刀躲在门后,猛地打开门朝冲进屋内的甲砍了一刀致甲重伤,丁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意外事件

  C.故意伤害

  D.防卫过当

  解答:正确答案是C选项。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在本案中联防员甲、丙在凌晨猛敲承租人丁的门并高喊“开门”,这种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丁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在丁被惊醒问“是谁”没有得到回答,丁以为是抢钱的躲在门后猛地开门朝冲进屋内的甲砍了一刀致甲重伤,这是假想防卫,这时丁对甲的伤害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更不是意外事件。所以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问题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但是,在一般保证责任关系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先行起诉债务人并就债务人财产先为执行,否则不得起诉保证人。问:在一般保证责任关系中,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解答: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由于在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23: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儿子(18岁)正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药费1480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赔偿。而李某否认赵某的伤系自己家花盆坠落所致。这种情况,应由谁负责举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款确立了举证责任是客观责任的性质,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对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8种特殊侵权行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规定。本题涉及的是其中第4种情形,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题考查的是赵某的损害是不是由李某的花盆坠落导致的,对于该因果关系事实就要由原告赵某来证明了,只是对于花盆坠落是否存在过错才由李某来举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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