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代理”符合法律规定
2006-05-30 14:4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才
  近日,关于分手代理的事情被炒得沸沸扬扬。广州的两位未婚小伙子做起了分手代理的业务,帮助恋人分手。消息经媒体刊登后,人们对分手代理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关于分手代理行为是否合法,看法也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分手代理属于接受委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一、分手代理的性质

  从分手代理的运作来看,分手代理不属于民法学理论中的民事代理行为,而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他人处理事务的行为,此事务就是为当事人传达想要分手的信息,并劝说当事人的恋人或者爱人同意分手,分手代理人与他的当事人所签合同实质上是委托合同。

  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代理权为基础,代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且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这与分手代理是显然不符的,分手代理的所谓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为,传达当事人的分手意思,并劝说对方同意分手。

  二、分手代理的合法性

  有了对分手代理性质的准确定位,就不难看出,这种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有学者认为,恋爱与婚姻关系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不允许代理,也不能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不受合同保护。这种认识是建立在对分手代理的字面理解之上的,没有认清这种民事行为的基本性质。这里所谓的分手代理,不是代理当事人分手或离婚,而是替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传递有意分手的意思表示,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说服对方同意和自己的当事人分手,而分手行为本身则是委托人与自己恋人完成的,而不是所谓的分手代理人完成的。这就好比古代的媒婆受一方委托,到对方提亲一样,提亲成功后,结婚的是男女两方,而不是由媒婆完成这种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媒婆和分手代理追求的是相反的目的,但是他们本身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近的。

  看看发布在网络上的分手代理广告帖子吧:“……我想,很多人都不愿意当面向对方说出分手这样的话吧,尤其是自己对不起对方时。所以,我们在此成立一个分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那些想分手却又不好当面和对方说出口,又或者根本没有勇气去向对方说明情况的人。”由此可见,分手代理的主要业务就是传递分手的意愿和信息,这本身不是代理当事人分手,而是接受当事人代为传递信息的一种委托。

  同时,法律没有对这种所谓的分手代理的民事行为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这种民事行为是合法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对恋爱和婚姻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人们已经能用平常心对待分手。离婚都不是违反道德和有悖法律精神的事情,代当事人传递想要分手的意愿,并劝说对方同意的行为当然就更不是法律应当禁止的事情了。况且,在记者的采访中,分手代理人都反复强调,是先劝和,不成功才劝离的。

  三、产生法律纠纷的处理

  因这种所谓分手代理属于接受委托的性质,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订或口头达成的协议属于委托合同,因此,受合同法的保护。一方违约或者产生其他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在行为过程中,若出现了一些其他问题,如侵犯隐私权、损害名誉权等,也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因此对于这种所谓的分手代理,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空白。

  综上所述,分手代理的提法不规范,其实质是委托合同,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