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二)
2006-05-29 17:05: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建伟
  问题9: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无权处理审查申请的,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何谓有权处理的机关?

  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上述两条适用于提出附带性审查的情形,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注意是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本条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没有提出附带性审查;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是能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规定”。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注意:国家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也行)。

  问题10: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所谓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注意的是:其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其他诉讼的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其二,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一般应是书面的,而且必须向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提出。向其他法院提出的,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异议;其三,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法院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其四,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问题11: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司法赔偿的前置程序是确认司法行为违法,那么,是由哪个部门来确认该行为违法呢?

  答:司法违法行为确认的途径主要有:

  (1)错误拘留,由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通过释放证明的方式自行认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予以确认,释放证明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身就是拘留错误的证明。

  (2)错误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认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做出的无罪判决确认。

  (3)错误判决,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做出的无罪判决确认。

  (4)对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其损害事实可由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认;在受害人自诉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的,实际上意味着拒绝赔偿,受害人可以申请复议。

  问题12:二审中认定一审法官应当回避但未回避,可是判决是正确的。问是否要发回重审?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规定是否一样?

  答: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据此,一审法官应当回避但是未回避,不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就不需要发回重审。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9条:“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一审法官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则应该发回重审。

  问题13:王某与李某因合同发生争议,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异议。问:唐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吗?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吗?

  答:唐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请求权,且全部或部分反对本诉原、被告的诉讼主张。因此,他在诉讼中实际上是处于原告的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后,本诉原、被告都成为他的被告。由于他处于原告地位,所以他享有原告所应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诉讼义务。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所以唐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受诉法院对他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题14:股票是证权证券。我想问一下什么是设权证券、设权证书呢?

  答: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和设权有价证券。分类的标准在于证券与权利发生之时间。权利发生在前,证券发生在后之有价证券,为证权有价证券,如借据、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取得股份、股东权在前,股票用于表彰股份、股东权。股东取得股票在后,目的在于证明股份、股东权的存在及大小。证券与权利同时发生的有价证券,为设权有价证券,如公债、票据。票据未签发前,证券不存在,也不生票据权利的问题,票据签发之时,证券与票据权利同时发生。

  问题15: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形一般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①盗用他人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②借用他人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民事诉讼意见第52条只规定了“借用”情形的处理方式,那么“盗用”情形如何处理?盗用的情形,善意相对人也同样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答: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要包括(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佣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如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等。这两点说明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都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民法上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盗用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没有过错,如果让其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是不公平的。所以盗用的情形不适用表见代理。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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