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的顶端
2006-05-23 13:18: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志华
无限风光在高峰的尽头可随意浏览。虽说往高处难行,可是以快乐的攀登方式努力到达顶峰后会有说不出的快意感。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沿蜀道往上,需要毅力和勇气,加上巧劲,一定会使征途成为轻松之旅,您站在蜀道的顶端后会感叹不已。
我就司法考试卷四的问答题应答的准备工作,向2006年考生谈一些个人意见,请大家批评。
1、注重知识的积累。
循序渐进这个朴素的道理反映了人们掌握知识的规律,人们对知识是越加理解越可发现其深度的。司法考试考到第四场,大家或多或少有些松劲,这时就要看您考前对司法考试考点的训练力度如何,对法律知识理解的程度如何。法律知识是越学越透彻的。举例来说,我们看看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比如吴乙家的煤球加工机在不成规律性的时间里操作,制造煤球的噪音让邻居余甲十分难受,于是余甲在自己家楼顶安装了一台高音喇叭,他在吴乙开机操作时就开起喇叭播放的士高。这时余甲就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滥用了。再看合同法的一个例子,海青(13岁)买了一件价值4000元的珠宝,珠宝商人宇文天不放心就向海青的监护人海国钦申请追认海青的行为。海国钦喜欢此珠宝,在一个月内未做表示。依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宇文天可使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起诉,要求海国钦予以追认海青的购买行为。
我们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广义地引申开来,例如交通执法部门高速追赶违章车,高速行驶的违章车处于危险状况时,交通执法部门见此还没有停止追赶的话就有行政权利滥用的倾向。刑法中的防卫过当就是防卫人滥用了救济权利,超越了正当防卫的限度。现实中“王海们”为求得双倍赔偿的有意购买“假货”行为在各地法院就有不同裁判,形成不同的认识;妻子为获取精神损害的证据破门而入拍摄的“捉奸”照片;法官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裁判问题等等就有权利滥用之嫌。滥用权利在法理上是正义不正当的体现。我们从另一层意思去理解滥用权利,从程序法的角度看问题,比如楚甲提出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一盒磁带作为证据经另一方当事人俞葫认可,事后俞葫提出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裁判时可认定此磁带的效力。此意见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正当的权利是合乎社会利益的,比如高速公路上汽车“撞人白撞”在现行的道路交通法中不予认可。又如温问挂靠甲企业运营车辆,因车辆肇事时甲企业要求解除挂靠协议,此时应不予解除;赔偿后甲企业要求解除协议,温问不予同意,此时从挂靠协议的正当行使受到损害的角度出发可以解除协议。
我分析了近几年的卷四试题,发现刑法的题目每年都有,民法(包括知识产权法)、民诉法、合同法、刑诉法、公司法、行诉法等部门法的大题是变换顺序逐年出现。2002年至2005年卷四前三题涉及部门法的分布是:2002年是刑法、刑法、刑诉法;2003年是刑法、刑诉法、民法;2004年是民法(含合同法)、合同法(含担保法)、公司法;2005年是行诉法、刑法、知识产权法。这样的出题方式使考生无法押题,做起来就没有年年如故的感觉。因此,认真做做卷四真题,从中分析出知识点轮换的趋势,这也是高分考生的应试技巧之一。卷四考常规考点这话没错,试卷中不会有大的争议点出现在此卷中,比如考过的合同中所有权的保留,是有些难度,但没有大争议,我们只须留意一下江平教授的关于合同法的阐述即可。常规考点也不是轻易就能拿下的,一道大题囊括一部法典(包括司法解释)中考生难以想到的知识点,形成思维的盲角,比如刑诉法第37条第二款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收集材料的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规定,刑法第353条中引诱未成年人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但考点相对也不会太难。小法(指考点少的法律)相对不会出现在此卷中,通常是把经济法等等的题目放在前面的试卷中考。
我觉得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放在卷四考,挺让基层的考生为难,比如公司的减资规定、清算等规定,现实中他们接触此类知识不多,我国大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县城居民对公司运作、知识产权的问题几乎没有印象。
积累知识还要对法律文化也要有相应的认识,知道法律后面的文化渊源。
在您积累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后,对法律热点问题就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去分析问题。这时您可将自己的困惑记在记事本中,在今后的学习中不断解惑;或者将自己的看法放在网络论坛中树立一种观点让法律网友讨论。您如果对法律知识有所顿悟,那是潜思维的表现,请您抓住灵感,不断深入到知识的内核中。
2、培养良好的应试心理状态。
司法考试中知识点太多,要逐一理解花费的时间就多,人的思维也有停顿的时候,因此保持旺盛的学习斗志就要有足够的信心。自信会带来学习的快乐,会调动起您周围的人们乐观情绪。您只要不断扎实地学习,就会有自信的源泉,自信何不为之。
一个人的学习状态有高有低,这是自然规律。您对自己的记忆知识时间、理解知识时间要大致掌握,避开学习状态的低谷。要将自己的心理活动调节平稳,考前一个星期千万要放松心情。
考试是体力和脑力活动结合的事情,我建议考生学习之余做四件事。
第一,学习的空闲时弹奏一件乐器,鼓、吉他、二胡等均可。或者哼唱民族、美声歌剧。这不是我的应景的说法。演奏乐器,确能疏导不良情绪,有益于发散思维,对自己碰到的难题能运用法律思维多角度去理解;第二,早晨用十五分钟读四书五经、外文作品,这样有益于培养自己做主观题的文字组合能力,锻炼语感;第三,做做简单的数学题,或者看看脑筋急转弯的智力题。这样有益于扭转长期学习法律知识带来的思维的惯性,能反省自己学习的不足之处;第四,睡前一小时三十分做做体操,或挑选自己适宜的健身活动来做,这样能消除一天工作和学习的疲劳。
掌握考试时的节奏,注意自己的兴奋点。考试前三天睡不好觉,就是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也消耗了斗志;考试后滔滔不绝地讲题,也就是没将兴奋点应用在考试中的表现。考生的兴奋点如同运动员对待自己的起跑和冲刺一样,也要在平时的训练中把握。我也学习了他人许多方法。在这里说一下建议。例如您在做模拟试卷时就要集中精力,一次完成,这样您考试时能保持头脑清晰,对提高兴奋点来说达到了初步效果。
3、学会淘书。
电脑网络中有个淘宝网。我想有个淘书网多好。考前我联系了多家出版社、书店的营销人员,他们寄了书目给我。书不在多而在乎精。我仔细对比这些书目,从中发现对考试有益的书籍后果断地购买。目前我购买了张明楷教授的四本专著、马怀德教授的一本专著、温世扬教授的专著二本。钱明星教授出的书很少,我在法大看过一本相对很古老的他写的书,现在没看到过他写的书。因资金和精力有限,我深感没有收集到法学精品的痛处。
2005年司法考试前二十天我买了韩玉胜教授主编的一本案例分析教材,这本书看似平淡无奇,里面却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竞合的案例,因我没深入研究,做卷四第二题时不免怯场,丢分甚多。考前二个半月我买了一本关于英美法系的书,做第八题关于“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的论述题时我就用了书中不少观点。
广义地淘书包括在网络中、期刊中、报纸中等载体中发现有用的法律知识。
(作者单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我就司法考试卷四的问答题应答的准备工作,向2006年考生谈一些个人意见,请大家批评。
1、注重知识的积累。
循序渐进这个朴素的道理反映了人们掌握知识的规律,人们对知识是越加理解越可发现其深度的。司法考试考到第四场,大家或多或少有些松劲,这时就要看您考前对司法考试考点的训练力度如何,对法律知识理解的程度如何。法律知识是越学越透彻的。举例来说,我们看看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比如吴乙家的煤球加工机在不成规律性的时间里操作,制造煤球的噪音让邻居余甲十分难受,于是余甲在自己家楼顶安装了一台高音喇叭,他在吴乙开机操作时就开起喇叭播放的士高。这时余甲就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滥用了。再看合同法的一个例子,海青(13岁)买了一件价值4000元的珠宝,珠宝商人宇文天不放心就向海青的监护人海国钦申请追认海青的行为。海国钦喜欢此珠宝,在一个月内未做表示。依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宇文天可使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起诉,要求海国钦予以追认海青的购买行为。
我们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广义地引申开来,例如交通执法部门高速追赶违章车,高速行驶的违章车处于危险状况时,交通执法部门见此还没有停止追赶的话就有行政权利滥用的倾向。刑法中的防卫过当就是防卫人滥用了救济权利,超越了正当防卫的限度。现实中“王海们”为求得双倍赔偿的有意购买“假货”行为在各地法院就有不同裁判,形成不同的认识;妻子为获取精神损害的证据破门而入拍摄的“捉奸”照片;法官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裁判问题等等就有权利滥用之嫌。滥用权利在法理上是正义不正当的体现。我们从另一层意思去理解滥用权利,从程序法的角度看问题,比如楚甲提出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一盒磁带作为证据经另一方当事人俞葫认可,事后俞葫提出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裁判时可认定此磁带的效力。此意见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正当的权利是合乎社会利益的,比如高速公路上汽车“撞人白撞”在现行的道路交通法中不予认可。又如温问挂靠甲企业运营车辆,因车辆肇事时甲企业要求解除挂靠协议,此时应不予解除;赔偿后甲企业要求解除协议,温问不予同意,此时从挂靠协议的正当行使受到损害的角度出发可以解除协议。
我分析了近几年的卷四试题,发现刑法的题目每年都有,民法(包括知识产权法)、民诉法、合同法、刑诉法、公司法、行诉法等部门法的大题是变换顺序逐年出现。2002年至2005年卷四前三题涉及部门法的分布是:2002年是刑法、刑法、刑诉法;2003年是刑法、刑诉法、民法;2004年是民法(含合同法)、合同法(含担保法)、公司法;2005年是行诉法、刑法、知识产权法。这样的出题方式使考生无法押题,做起来就没有年年如故的感觉。因此,认真做做卷四真题,从中分析出知识点轮换的趋势,这也是高分考生的应试技巧之一。卷四考常规考点这话没错,试卷中不会有大的争议点出现在此卷中,比如考过的合同中所有权的保留,是有些难度,但没有大争议,我们只须留意一下江平教授的关于合同法的阐述即可。常规考点也不是轻易就能拿下的,一道大题囊括一部法典(包括司法解释)中考生难以想到的知识点,形成思维的盲角,比如刑诉法第37条第二款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收集材料的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规定,刑法第353条中引诱未成年人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但考点相对也不会太难。小法(指考点少的法律)相对不会出现在此卷中,通常是把经济法等等的题目放在前面的试卷中考。
我觉得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放在卷四考,挺让基层的考生为难,比如公司的减资规定、清算等规定,现实中他们接触此类知识不多,我国大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县城居民对公司运作、知识产权的问题几乎没有印象。
积累知识还要对法律文化也要有相应的认识,知道法律后面的文化渊源。
在您积累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后,对法律热点问题就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去分析问题。这时您可将自己的困惑记在记事本中,在今后的学习中不断解惑;或者将自己的看法放在网络论坛中树立一种观点让法律网友讨论。您如果对法律知识有所顿悟,那是潜思维的表现,请您抓住灵感,不断深入到知识的内核中。
2、培养良好的应试心理状态。
司法考试中知识点太多,要逐一理解花费的时间就多,人的思维也有停顿的时候,因此保持旺盛的学习斗志就要有足够的信心。自信会带来学习的快乐,会调动起您周围的人们乐观情绪。您只要不断扎实地学习,就会有自信的源泉,自信何不为之。
一个人的学习状态有高有低,这是自然规律。您对自己的记忆知识时间、理解知识时间要大致掌握,避开学习状态的低谷。要将自己的心理活动调节平稳,考前一个星期千万要放松心情。
考试是体力和脑力活动结合的事情,我建议考生学习之余做四件事。
第一,学习的空闲时弹奏一件乐器,鼓、吉他、二胡等均可。或者哼唱民族、美声歌剧。这不是我的应景的说法。演奏乐器,确能疏导不良情绪,有益于发散思维,对自己碰到的难题能运用法律思维多角度去理解;第二,早晨用十五分钟读四书五经、外文作品,这样有益于培养自己做主观题的文字组合能力,锻炼语感;第三,做做简单的数学题,或者看看脑筋急转弯的智力题。这样有益于扭转长期学习法律知识带来的思维的惯性,能反省自己学习的不足之处;第四,睡前一小时三十分做做体操,或挑选自己适宜的健身活动来做,这样能消除一天工作和学习的疲劳。
掌握考试时的节奏,注意自己的兴奋点。考试前三天睡不好觉,就是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也消耗了斗志;考试后滔滔不绝地讲题,也就是没将兴奋点应用在考试中的表现。考生的兴奋点如同运动员对待自己的起跑和冲刺一样,也要在平时的训练中把握。我也学习了他人许多方法。在这里说一下建议。例如您在做模拟试卷时就要集中精力,一次完成,这样您考试时能保持头脑清晰,对提高兴奋点来说达到了初步效果。
3、学会淘书。
电脑网络中有个淘宝网。我想有个淘书网多好。考前我联系了多家出版社、书店的营销人员,他们寄了书目给我。书不在多而在乎精。我仔细对比这些书目,从中发现对考试有益的书籍后果断地购买。目前我购买了张明楷教授的四本专著、马怀德教授的一本专著、温世扬教授的专著二本。钱明星教授出的书很少,我在法大看过一本相对很古老的他写的书,现在没看到过他写的书。因资金和精力有限,我深感没有收集到法学精品的痛处。
2005年司法考试前二十天我买了韩玉胜教授主编的一本案例分析教材,这本书看似平淡无奇,里面却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竞合的案例,因我没深入研究,做卷四第二题时不免怯场,丢分甚多。考前二个半月我买了一本关于英美法系的书,做第八题关于“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的论述题时我就用了书中不少观点。
广义地淘书包括在网络中、期刊中、报纸中等载体中发现有用的法律知识。
(作者单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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