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设置简易程序之构想
2006-04-29 15:46: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婵
我国已经加入WTO,建设法治国家步伐加快,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越来越强,行政案件的数量和种类日渐增多。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单纯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已不适应法制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也应仿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置简易程序,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一、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民告官”的法律正式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充分说明我国法制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国行政诉讼法总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度。并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了合议庭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这就明确了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制定行政诉讼法之初,行政案件数量十分有限,又考虑到行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其审理的最终结果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执法权威、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立法者本着慎之又慎的原则,只在行政诉讼法中设立了普通程序,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5年来,行政案件的数量、类型有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15年里,实现群众不敢告诉到懂法用法大胆告诉的转变,人民法院因此出现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局面。以2005年为例,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全国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62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5707件,同比去年上升了3.81%;审查办理非诉行政案件124629件。在这些案件中,有许多案件情节简单,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或争议不大,只是要在法律适用上到法院讨个公正的说法。比如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类案件 ,当事人对自己违规超生的事实大多没有异议,只是对征收金额的计算存在有意见,并诉诸法律寻求解决的办法。还有一些事实十分清楚,涉及金额较小,且行政相对人急需法院快速对争议进行了断的案件。如果对这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既能达到快速解决争端的目的,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又能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从这一点上说,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有其十分的必要性。
(二)在行政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的现实意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对法院来说,可以缩短法院办案周期,使审判人员不被繁琐的程序所累,利用相当短的时间就能审结一件案件,抽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案件,也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对当事人来说,因简易程序规定的审理期限较短,可以促使审判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严刹“拖拉办案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不仅有利于及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及时依法行政。
二、设置简易程序的几点建议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可作如下适用:
(一)只有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简易行政案件并适用简易程序,是中国国情的实际需要和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二)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在启动简易程序时,可采用一次合法传唤原则,即当事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的,对原告“视为申请撤诉”,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三)简化传唤或通知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用简便的各种方式如电话、电报、电传、捎话、当面口头通知、传票等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一、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民告官”的法律正式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充分说明我国法制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国行政诉讼法总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度。并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了合议庭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这就明确了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制定行政诉讼法之初,行政案件数量十分有限,又考虑到行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其审理的最终结果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执法权威、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立法者本着慎之又慎的原则,只在行政诉讼法中设立了普通程序,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15年来,行政案件的数量、类型有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15年里,实现群众不敢告诉到懂法用法大胆告诉的转变,人民法院因此出现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局面。以2005年为例,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全国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62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5707件,同比去年上升了3.81%;审查办理非诉行政案件124629件。在这些案件中,有许多案件情节简单,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或争议不大,只是要在法律适用上到法院讨个公正的说法。比如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类案件 ,当事人对自己违规超生的事实大多没有异议,只是对征收金额的计算存在有意见,并诉诸法律寻求解决的办法。还有一些事实十分清楚,涉及金额较小,且行政相对人急需法院快速对争议进行了断的案件。如果对这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既能达到快速解决争端的目的,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又能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从这一点上说,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有其十分的必要性。
(二)在行政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的现实意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对法院来说,可以缩短法院办案周期,使审判人员不被繁琐的程序所累,利用相当短的时间就能审结一件案件,抽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审理更多案件,也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对当事人来说,因简易程序规定的审理期限较短,可以促使审判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严刹“拖拉办案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不仅有利于及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及时依法行政。
二、设置简易程序的几点建议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可作如下适用:
(一)只有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简易行政案件并适用简易程序,是中国国情的实际需要和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二)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在启动简易程序时,可采用一次合法传唤原则,即当事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的,对原告“视为申请撤诉”,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三)简化传唤或通知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用简便的各种方式如电话、电报、电传、捎话、当面口头通知、传票等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