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盗抢团伙作案89起 逼退警察
2006-03-15 16:35:02
中国法院网讯 (赵凤良) 日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英勇等8人作案89起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收购、销售赃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英勇、王克龙、尹美华、杨洪顺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建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子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至2004年,被告人马英勇、王克龙、尹美华、杨洪顺、马建军、刘子峰单独或交叉结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盗窃价值共计265.27万余元。
2003年12月1日夜,被告人马英勇、王克龙、尹美华、杨洪顺准备盗窃时,被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发现,四人将一民警打倒,王克龙抢走民警手机一部,并开枪将警车轮胎击破。
2004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克龙、马英勇、尹美华将车停至沾化县黄升乡大辛村南的南北土路上休息,公安人员巡逻发现该车可疑,遂进行盘查,王克龙取出一支双管猎枪,将盘查人员逼退并开枪击爆警车的轮胎。
2003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杨洪顺、马英勇、王克龙、尹美华驾车到加油站加油时,杨洪顺无端滋事,用手摸加油站女职工的辫子和衣服,对工作人员殴打并开枪威胁,杨洪顺抢走手机一部。
2003年10月,被告人马英勇、王克龙、尹美华等购买手枪四支、子弹若干发。被告人贾某、马某购买赃车各2辆、1辆,被告人贾某销售赃车一辆。
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至2004年,被告人马英勇、王克龙、尹美华、杨洪顺、马建军、刘子峰单独或交叉结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盗窃价值共计265.27万余元。
2003年12月1日夜,被告人马英勇、王克龙、尹美华、杨洪顺准备盗窃时,被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发现,四人将一民警打倒,王克龙抢走民警手机一部,并开枪将警车轮胎击破。
2004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克龙、马英勇、尹美华将车停至沾化县黄升乡大辛村南的南北土路上休息,公安人员巡逻发现该车可疑,遂进行盘查,王克龙取出一支双管猎枪,将盘查人员逼退并开枪击爆警车的轮胎。
2003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杨洪顺、马英勇、王克龙、尹美华驾车到加油站加油时,杨洪顺无端滋事,用手摸加油站女职工的辫子和衣服,对工作人员殴打并开枪威胁,杨洪顺抢走手机一部。
2003年10月,被告人马英勇、王克龙、尹美华等购买手枪四支、子弹若干发。被告人贾某、马某购买赃车各2辆、1辆,被告人贾某销售赃车一辆。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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