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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
2006-03-07 16:48: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姜德明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改革现行执行工作体制,坚决破除执行工作中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执行机构,明确执行人员的选任条件和职责,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执行协助义务及拒绝协助执行的责任,建立执行机构的统一领导机制,做到上下一盘棋,力破执行工作中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和手段,确保债权实现的实效。将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和措施载入《民事强制执行法》。通过完善和优化执行方法和手段,以最适当的执行措施达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完善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时机、条件和方式,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能不履行义务、不敢不履行义务。
三、设计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制度。要强化债权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义务,赋予债权人更多的调查债务人财产的途径。建立债务人和其他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为了增强该项制度的法律威慑力,以达到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或者提供假情况、隐匿财产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四、加大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司法拘留的期限应从15日延长到三个月;罚款的金额要提高。加大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协助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以拘留、罚款。
五、注重对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尊重被执行人的主体地位,禁止不人道、不文明的执行。规定免除执行或限制执行的标的物的范围。对债务人的异议、抗辩,债务人的权利救济及措施,债务人的生活保障标准和方法等,也应该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六、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制度。当事人在执行中有和解的权利,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执行依据的效力。明确执行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赋予当事人对和解协议行使胁迫、欺诈等特殊情形下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七、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可以规定对执行机关在程序上违法、不当的执行行为,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债务人对执行依据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理由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理由的,可以在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结束前提出第三人异议之诉。
一、改革现行执行工作体制,坚决破除执行工作中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执行机构,明确执行人员的选任条件和职责,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执行协助义务及拒绝协助执行的责任,建立执行机构的统一领导机制,做到上下一盘棋,力破执行工作中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和手段,确保债权实现的实效。将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和措施载入《民事强制执行法》。通过完善和优化执行方法和手段,以最适当的执行措施达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完善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时机、条件和方式,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能不履行义务、不敢不履行义务。
三、设计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制度。要强化债权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义务,赋予债权人更多的调查债务人财产的途径。建立债务人和其他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为了增强该项制度的法律威慑力,以达到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或者提供假情况、隐匿财产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四、加大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司法拘留的期限应从15日延长到三个月;罚款的金额要提高。加大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协助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以拘留、罚款。
五、注重对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尊重被执行人的主体地位,禁止不人道、不文明的执行。规定免除执行或限制执行的标的物的范围。对债务人的异议、抗辩,债务人的权利救济及措施,债务人的生活保障标准和方法等,也应该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六、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制度。当事人在执行中有和解的权利,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执行依据的效力。明确执行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赋予当事人对和解协议行使胁迫、欺诈等特殊情形下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七、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可以规定对执行机关在程序上违法、不当的执行行为,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债务人对执行依据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理由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理由的,可以在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结束前提出第三人异议之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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