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草案变一词 地方审计堪忧
2006-03-06 14:29:4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周洪庆
  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这是2月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传来的消息。(2月26日《华西都市报》)

  看到这个消息,让人失望。

  长期以来,地方审计机关常被当地党政机关指挥的团团转——哪儿能审,哪儿去不得,甚至对已经审计出来的问题能否曝光、上报以及能否作出处理、如何作出处理,地方党政官员均要强行干预。“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考虑到自己的官帽拎在地方党政官员手上,考虑到自己的饭碗攥在地方党政官员的手中,地方审计机关往往不敢坚持原则,甚至还不得不帮着“捂盖子”。审计不独立,是地方财政收支混乱、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更是近些年来中央审计风暴猛刮而地方审计风平浪静的主要原因。

  有鉴于此,近年来,要求将地方审计机关全部收编,让其人、财、物统一垂直管理的呼声很高。但由于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一百零九条),实行“双重管理”,而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一切国家机构的行为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因而在目前情况下实现审计垂直领导的呼声还不可能成为现实。也正因如此,有关方面才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在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中写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与宪法的规定非常相吻合。但没料到,它还是遭到了修改的命运。

  其实,国务院于1997年10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有了“征求意见”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二条)而这个规定之所以没有能够很好地约束地方党政官员,原因在于其过于软化或曰弹性太大。征求意见是一回事,地方领导能不能采纳意见又是另一回事。于是,地方审计机关名曰“双重管理”,实为“单重管理”!

  可以想见,“须经同意”改回“征求意见”,将导致地方审计机关重蹈“单重管理”之覆辙,不能不令人感到忧虑!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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