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2006-02-09 15:47:55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
据媒体近日报道,《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十年的过程中的确暴露出诸多明显的立法缺憾,导致国家赔偿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偏少。
作为一直关注《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学者,笔者想提出以下若干建议:其一,建议改变国家赔偿的被动色彩,确立国家机关主动赔偿的原则。特别是在当事人担心有关办案人员打击报复而不愿主动申请赔偿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强调国家机关主动赔偿的原则。
其二,建议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精神赔偿的缺席,应当说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突出的立法缺憾。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而与民事侵权相比,国家侵权造成损害的后果通常更为严重。
因此,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势在必行。
其三,建议改变不尽合理的赔偿申请程序。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当事人要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意味着是否违法要由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自己来确认。建议将确认的权力交给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其四,建议提高赔偿标准,真正做到“口惠而实亦至”。现行国家赔偿法适用慰抚性原则,亦即所谓“生存权保障原则”,因而赔偿标准出台之初就比较低。适度提高赔偿标准,是本次修改不可回避的一大现实问题。
最后,笔者想强调的是,本次修改应当是基于总结十年实施经验教训的从理念到内容的“大修”,而不应是个别法条的小修小补。(原载:《新京报》)
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十年的过程中的确暴露出诸多明显的立法缺憾,导致国家赔偿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偏少。
作为一直关注《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学者,笔者想提出以下若干建议:其一,建议改变国家赔偿的被动色彩,确立国家机关主动赔偿的原则。特别是在当事人担心有关办案人员打击报复而不愿主动申请赔偿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强调国家机关主动赔偿的原则。
其二,建议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精神赔偿的缺席,应当说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突出的立法缺憾。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确立了“精神赔偿”制度,而与民事侵权相比,国家侵权造成损害的后果通常更为严重。
因此,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势在必行。
其三,建议改变不尽合理的赔偿申请程序。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当事人要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意味着是否违法要由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自己来确认。建议将确认的权力交给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其四,建议提高赔偿标准,真正做到“口惠而实亦至”。现行国家赔偿法适用慰抚性原则,亦即所谓“生存权保障原则”,因而赔偿标准出台之初就比较低。适度提高赔偿标准,是本次修改不可回避的一大现实问题。
最后,笔者想强调的是,本次修改应当是基于总结十年实施经验教训的从理念到内容的“大修”,而不应是个别法条的小修小补。(原载:《新京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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