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警方侦破一起虚假“评估”案
2006-02-07 16:02:0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汤计
  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近日侦破一起虚假评估国有资产案件,操作虚假评估的直接责任人李晶和陈洪军,因涉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现年38岁的陈洪军原系内蒙古无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年36岁的李晶(女)系该公司评估部业务经理。2002年12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委托内蒙古无形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包头市熔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该公司评估部业务经理李晶在操作过程中,严重违反评估程序,仅仅依照原内蒙古融江资产评估所侯晓英(已病故)提供的基础资料,既不组织评估师到企业调查核实资产状况,也不认真审核侯晓英提供的评估材料的真实性,便于2002年12月15日出具了包头市熔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将该企业价值784万多元的资产评估为117万多元,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67万多元。

  这起虚假评估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包头市熔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广大职工的强烈不满,他们多次向包头市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广大职工的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这起虚假评估案件进行侦查。调查发现,内蒙古无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包头市熔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完全由不具有评估师资格的李晶一人完成。《评估报告》上所署名的评估师弓秀玲、赵柯、李晶、韦咏梅,弓、赵、韦三人均未参与评估工作。

  此后,公安机关又组织三家评估机构对包头市熔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账目、清单、凭证对企业原有设备、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总价值为784.0458万元。公安机关认为,陈洪军作为内蒙古无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经营管理、评估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陈、李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涉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依法将二嫌犯移送起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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