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改非止技术改进
2006-02-05 15:07:0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钟凯
据报道,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主体和赔偿程序等问题将成为立法机关研究的内容(新华社2月1日电)。
诚然,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合法运用和监督制衡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总体来说,它的实施效果并不如当初人们预期的那样好。根据不少媒体的报道,在许多情况下,受到国家所侵犯的公民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仍然是难乎其难的事情。一些因冤案而倾家荡产或者身心受到重创的个案,最后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偿,以至于有学者为此疾呼“这样的赔偿还不如不赔”,因为杯水车薪的赔偿不仅无助于受害人伤口的弥合,反而无异在其伤口再撒上一把盐,其情何堪!
造成这样的尴尬局面原因有很多。老百姓比较容易想到这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缺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所致,而法律工作者则更多地关注其中的立法技术缺陷,如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违背程序正义、归责原则不尽合理等。如果再往深一层次想,国家赔偿总和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换言之,对于由国家行为导致公民权利损害结果的态度如何,往往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哲学观。
其实,国家赔偿对于中国人来说算是一个新鲜的词汇。按照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哲学观,英明的“国家”(皇帝和官吏)是不会犯错的,即使有极少数主动纠错的例子,也不过是皇恩浩荡,岂有国家赔偿一说?自社会契约论兴起以来,至少在观念中,政府只是人民的受委托者或雇用者,一旦它的行为给公民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就应当作出赔偿。不过,虽然权力来源于并从属于权利已经成为公理,但人们对势单力薄的公民能否抵御强大的国家权力的异化不无担忧。因此,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政永恒的价值诉求。如果说宪法奠定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基本分野,那么国家赔偿法则使宪法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原则不仅仅具有价值宣示的意义,在操作层面也更具现实性。它的里程碑意义正在于赋予了公民向国家追究责任的权利,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起到了警策作用。
当《国家赔偿法》的实效偏离于预期,我们除了需要检讨立法技术以外,或许更重要的是审视国家赔偿法的定位,即它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立法理念。摆正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后,国家赔偿法无疑就是国家向作为主人的公民兑现宪法权利的一个最终形式,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权利受到损害后得以充分救济的最重要方式。
如此一来,国家赔偿范围不单是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包含各种间接损失的赔偿及精神上的赔偿就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很简单,有些损害(如失去自由的代价)如果仅以直接损失(平均工资)计算,就等于是纵容了国家的错误,因为坐牢不是公民正常的生存状态,没有哪个“主人”愿意坐在牢里领取工资;其次,现代国家赔偿理念是建立在公共负担平等和危险责任的基础上的,由此我们应该跳出违法和过错的圈子,只要公民因公共权力行使受到了损害,国家就有义务给予赔偿或补偿;再者,要摒弃高额赔偿等于“加重国家负担”的陈旧观念,这是因为:一来如前所言,公权力行使的成本由国库(全体纳税人)支付符合现代国家原理,二来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赔偿金高对政府未必就是坏事,将其视为构建法治政府的学费也未尝不可,高额赔偿是为了以后少赔偿。
当然,对新型国家哲学观和现代政府背后理念的体认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这涉及一个颇为庞大的社会工程,司法体制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现代宪政国家的要义之一就是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国家赔偿法》所面临的困境,包括赔偿经费问题、赔偿程序司法化问题、公检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等,都属于司法改革范畴。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能够独立地审查国家或政府行为并判处赔偿的机制,这与国家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保障法院能够独立地行使法定职权,对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原载:南方报业)
诚然,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合法运用和监督制衡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总体来说,它的实施效果并不如当初人们预期的那样好。根据不少媒体的报道,在许多情况下,受到国家所侵犯的公民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仍然是难乎其难的事情。一些因冤案而倾家荡产或者身心受到重创的个案,最后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偿,以至于有学者为此疾呼“这样的赔偿还不如不赔”,因为杯水车薪的赔偿不仅无助于受害人伤口的弥合,反而无异在其伤口再撒上一把盐,其情何堪!
造成这样的尴尬局面原因有很多。老百姓比较容易想到这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缺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所致,而法律工作者则更多地关注其中的立法技术缺陷,如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违背程序正义、归责原则不尽合理等。如果再往深一层次想,国家赔偿总和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换言之,对于由国家行为导致公民权利损害结果的态度如何,往往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哲学观。
其实,国家赔偿对于中国人来说算是一个新鲜的词汇。按照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哲学观,英明的“国家”(皇帝和官吏)是不会犯错的,即使有极少数主动纠错的例子,也不过是皇恩浩荡,岂有国家赔偿一说?自社会契约论兴起以来,至少在观念中,政府只是人民的受委托者或雇用者,一旦它的行为给公民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就应当作出赔偿。不过,虽然权力来源于并从属于权利已经成为公理,但人们对势单力薄的公民能否抵御强大的国家权力的异化不无担忧。因此,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政永恒的价值诉求。如果说宪法奠定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基本分野,那么国家赔偿法则使宪法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原则不仅仅具有价值宣示的意义,在操作层面也更具现实性。它的里程碑意义正在于赋予了公民向国家追究责任的权利,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起到了警策作用。
当《国家赔偿法》的实效偏离于预期,我们除了需要检讨立法技术以外,或许更重要的是审视国家赔偿法的定位,即它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立法理念。摆正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后,国家赔偿法无疑就是国家向作为主人的公民兑现宪法权利的一个最终形式,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权利受到损害后得以充分救济的最重要方式。
如此一来,国家赔偿范围不单是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包含各种间接损失的赔偿及精神上的赔偿就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很简单,有些损害(如失去自由的代价)如果仅以直接损失(平均工资)计算,就等于是纵容了国家的错误,因为坐牢不是公民正常的生存状态,没有哪个“主人”愿意坐在牢里领取工资;其次,现代国家赔偿理念是建立在公共负担平等和危险责任的基础上的,由此我们应该跳出违法和过错的圈子,只要公民因公共权力行使受到了损害,国家就有义务给予赔偿或补偿;再者,要摒弃高额赔偿等于“加重国家负担”的陈旧观念,这是因为:一来如前所言,公权力行使的成本由国库(全体纳税人)支付符合现代国家原理,二来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赔偿金高对政府未必就是坏事,将其视为构建法治政府的学费也未尝不可,高额赔偿是为了以后少赔偿。
当然,对新型国家哲学观和现代政府背后理念的体认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这涉及一个颇为庞大的社会工程,司法体制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现代宪政国家的要义之一就是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国家赔偿法》所面临的困境,包括赔偿经费问题、赔偿程序司法化问题、公检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等,都属于司法改革范畴。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能够独立地审查国家或政府行为并判处赔偿的机制,这与国家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保障法院能够独立地行使法定职权,对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原载:南方报业)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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