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构成诈骗罪
──对卷1第99题的异议
2006-01-06 16:59: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日庆
  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9、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司法部的参考答案为BC,笔者认为应该是ABC。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乙厂的行为性质,其非法获取甲厂的技术秘密,给乙厂带来经济损失,其行为显然构成侵犯甲厂的商业秘密,如未给甲厂造成重大损失,则构成民事侵权,如造成重大损失,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乙厂的主观方面显然与王某是共同侵权或共同犯罪,因为乙厂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在于乙厂是明知的,其主观故意是通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从王某处非法获取甲厂的商业秘密,但在王某来讲其主观故意则不一样,从题干看,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可推知王某一定是知晓甲厂技术秘密的人员,应该知道其提供给乙厂的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其把存在缺陷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乙厂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其必然知道会致使生产出的产品会有质量缺陷,但王某并未向乙厂告知此事,否则乙厂就不会给付一大笔“技术咨询费”。乙厂正是在王某向其隐瞒了这一真相的情况下,自愿支付给王某该一大笔“技术咨询费”的,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从数额上看,题干给出的是重金,也符合量的构成要件。这一案件,正如甲、乙两人贩卖毒品,甲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交给乙出卖,甲定诈骗罪,乙定贩卖毒品罪一样,因为甲、乙所持的主观心态不一样,从本案看,王某将一缺少几项关键技术的资料当作一项完整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乙厂,获取高额的所谓“技术咨询费”,其主观心态就是隐瞒事实真象,骗取乙厂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对乙厂来说,由于其获得的缺少几项关键技术的资料,属对象不能犯,根本不可能从王某处获得完整的技术资料,本身也是王某的受害人,故其与王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王某构成诈骗罪,本题的答案应该是ABC。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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