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2.8亿 安阳华通案主犯被判死缓
2005-12-12 13:07:51
中国法院网讯 (张静) 12月12日,安阳华通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跃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其他四名被告人宋合军、师宏峰、宋力、安晓燕六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1993年9月起,宋跃福(男,36岁,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省梦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织、指挥宋合军(男,33岁,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和河南省梦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兼资金调控中心、风险控制中心经理和监事会副会长,宋跃福胞弟)、师宏峰(男,35岁,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和河南省梦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中心经理,宋跃福同学)、宋力(男,42岁,河南省梦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宋跃福堂兄)、安晓燕(女,30岁,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出纳,宋跃福妻妹)以高额利率为诱饵,采取收取读书押金支付奖读金的形式,用后续非法集资款兑付先期到期集资款本息为手段,以安阳市华通语言翻译有限公司、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
为骗取公众信任,获取更多集资款,宋跃福等人长期对外宣传其非法集资活动,并虚构经营业绩,隐瞒其所有投资项目严重亏损、无法全额兑付到期集资款本息的真相,还采取奖励、提成等手段鼓励营业人员更多募集资金。特别是在1998年以来郑州市接连查处了多起集资诈骗案件,明知其面向社会集资的行为属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宋跃福等人仍大肆非法集资且数额逐年上升。对于非法集资的款项,宋跃福指使安晓燕交给其本人或存入以宋跃福个人名义开设的帐户,由宋跃福随意支配。
自1993年9月至2003年9月16日,华通公司非法集资累计金额2.8亿余元,已经兑付本金金额1.95亿余元,累计支付奖读金2971.69余万元。截止案发时,尚未支付的本金金额为8759.1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变现金额2808.86万余元,给集资户造成5950.27万余元的巨额损失。
2003年9月16日,宋跃福得知华通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购买了神州行移动电话卡,携带47万元现金及金额为267.35万余元的存单、存折、银行卡潜逃,在潜逃期间又挥霍资金5万元。10月9日宋跃福向公安机关投案。
宋跃福等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部分集资户因集资款无法兑付陷入家庭困境,还造成集资户多次聚众围堵安阳市委市政府。特别是2003年9月23日,部分集资户聚众堵截京广铁路,使京广铁路停止运行17分钟,造成4辆火车停运,影响了京广铁路的畅通。
安阳中院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上诉人宋跃福、宋合军、师宏峰、宋力、安晓燕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骗取资金,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宋跃福、宋知军、师宏峰、宋力、安晓燕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河南高院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1993年9月起,宋跃福(男,36岁,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省梦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织、指挥宋合军(男,33岁,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和河南省梦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兼资金调控中心、风险控制中心经理和监事会副会长,宋跃福胞弟)、师宏峰(男,35岁,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和河南省梦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中心经理,宋跃福同学)、宋力(男,42岁,河南省梦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宋跃福堂兄)、安晓燕(女,30岁,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出纳,宋跃福妻妹)以高额利率为诱饵,采取收取读书押金支付奖读金的形式,用后续非法集资款兑付先期到期集资款本息为手段,以安阳市华通语言翻译有限公司、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
为骗取公众信任,获取更多集资款,宋跃福等人长期对外宣传其非法集资活动,并虚构经营业绩,隐瞒其所有投资项目严重亏损、无法全额兑付到期集资款本息的真相,还采取奖励、提成等手段鼓励营业人员更多募集资金。特别是在1998年以来郑州市接连查处了多起集资诈骗案件,明知其面向社会集资的行为属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宋跃福等人仍大肆非法集资且数额逐年上升。对于非法集资的款项,宋跃福指使安晓燕交给其本人或存入以宋跃福个人名义开设的帐户,由宋跃福随意支配。
自1993年9月至2003年9月16日,华通公司非法集资累计金额2.8亿余元,已经兑付本金金额1.95亿余元,累计支付奖读金2971.69余万元。截止案发时,尚未支付的本金金额为8759.1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变现金额2808.86万余元,给集资户造成5950.27万余元的巨额损失。
2003年9月16日,宋跃福得知华通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购买了神州行移动电话卡,携带47万元现金及金额为267.35万余元的存单、存折、银行卡潜逃,在潜逃期间又挥霍资金5万元。10月9日宋跃福向公安机关投案。
宋跃福等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部分集资户因集资款无法兑付陷入家庭困境,还造成集资户多次聚众围堵安阳市委市政府。特别是2003年9月23日,部分集资户聚众堵截京广铁路,使京广铁路停止运行17分钟,造成4辆火车停运,影响了京广铁路的畅通。
安阳中院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上诉人宋跃福、宋合军、师宏峰、宋力、安晓燕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骗取资金,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宋跃福、宋知军、师宏峰、宋力、安晓燕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河南高院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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