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程序之析
2005-12-02 16:14: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鹏
强制许可,也称为“强制许可使用”或“非自愿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这种措施相对于专利权人的自由使用和自愿许可他人使用而言,故称为强制许可。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措施之一,是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其根本目的是促使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强制许可,世界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巴黎公约》也规定:“允许各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利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上述规定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进行垄断,导致专利权滥用,以至于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利益。《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强制实施许可也作了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强制许可,但强制许可的对象仅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不实施强制许可,是由其所具有的发明创造的特征所决定的。
强制许可的程序怎样呢?依据我国《专利法》第48-55条的规定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并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后,应将强制许可申请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是否陈述意见,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强制许可的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强制许可实施条件的可以驳回请求;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决定给予强制许可。
为了与《TRIPS协定》相一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并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关于强制许可实施的范围,主要指被许可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专利新产品数量以及使用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可以规定受益人以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方式中的全部或部分方式使用专利,但是这些使用的目的必须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因为从理论上讲,强制许可的目的在于使我国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得到实施和推广,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时间范围,《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笔者认为:关于强制许可的时间,从专利强制许可的特点看,对于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来说,应当限于在先权利的有效期限内;对因为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为理由的强制许可,规定的强制许可时间期限部应当超过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持续的时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强制许可决定的,应当尽快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强制许可决定进行登记制许可和公告,有利于公众了解该专利强制许可的现状,有利于防止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转让专利实施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强制许可决定,对专利权人及被许可实施人均产生法律效力,专利权人对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强制许可,世界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巴黎公约》也规定:“允许各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利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上述规定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进行垄断,导致专利权滥用,以至于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利益。《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强制实施许可也作了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强制许可,但强制许可的对象仅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不实施强制许可,是由其所具有的发明创造的特征所决定的。
强制许可的程序怎样呢?依据我国《专利法》第48-55条的规定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并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后,应将强制许可申请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是否陈述意见,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强制许可的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强制许可实施条件的可以驳回请求;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决定给予强制许可。
为了与《TRIPS协定》相一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并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关于强制许可实施的范围,主要指被许可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专利新产品数量以及使用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可以规定受益人以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方式中的全部或部分方式使用专利,但是这些使用的目的必须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因为从理论上讲,强制许可的目的在于使我国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得到实施和推广,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时间范围,《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笔者认为:关于强制许可的时间,从专利强制许可的特点看,对于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来说,应当限于在先权利的有效期限内;对因为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为理由的强制许可,规定的强制许可时间期限部应当超过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持续的时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强制许可决定的,应当尽快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强制许可决定进行登记制许可和公告,有利于公众了解该专利强制许可的现状,有利于防止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转让专利实施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强制许可决定,对专利权人及被许可实施人均产生法律效力,专利权人对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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