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本位
2005-11-11 15:31: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戴洪斌
民法的本位是权利义务问题。宪法的本位处于更高层面,是关于人格的主张和理念。宪法的本位决定法律的本位,法律的本位体现和促进宪法的本位。宪法反映的不仅是当时的法律状况,而且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精神。宪法本位问题,其实就是人格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人格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问题。
一、宪法本位的两种主张
过去的时代虽然有很长的时间没有宪法,这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其不存在并不能否定当时有实质意义的宪法。中国古代没有宪法,但作为各种法律的指导性规范和主流思想是存在的,这就是儒家的思想,可以把儒家的经典著作和主张看作是古代中国宪法思想的代表。儒家经典著作已经实际担当起古代中国的宪法作用。儒家经典明确了人与人之间人格的等级不同,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且,给予了这种人格状况的合理、合法性的解释。所谓的家长制和君主制,所谓的家与国同体,就是建立在这种分等的人格指导思想上的。家长的人格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人格,君主的人格高于臣民的人格,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是对这种人格分等的最好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建立在人格分等思想基础上的。人格分等,是中国古代整个社会的思想基础。
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社会全面发展,公民个性全面解放,人格意识得以空前的明确和加强,社会的思想基础发生了变化,法律建立的基础也发生了变化。“天赋人权”、“人格平等”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最终确立为社会存在的思想基点,并成为了全民的思想信仰、法律的指导思想,也成为了国家存在的理由。可以说,人格原则,是近现代文明的核心。民法的复兴、意思自治、契约原则、三权分离等,都是建立在天赋人权、人格平等原则基础上的。从此,个人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其人格最大限度发展,并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政治机器逐渐减弱了其管理的色彩,加大了服务的功能,保护和发展人格。
宪法的本位有两种对立的主张,一是人格分等主义,一是人格平等主义。人格分等是古代社会的通行思想,被当代世界排斥。人格平等是当代世界的主流,成为了现代文明的思想基础、宪法精神和本位。
二、人格的普遍性和平等原则
人格问题应包括人格普遍性原则和人格平等原则。
人格普遍性原则。人格是宪法的最基本的概念,是指个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个人取得人格后,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个人成为主体,就与客体、标的或标的物区分开来,摆脱了成为物的可能性;个人就处于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位,使权利和义务附于该个人,客体、标的或标的物因权利和义务也附于该个人,法律关系就有序了,成为一个以主体为中心的体系。宪法规定人人都有人格,人格具有普遍性,这一观念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宪法和现代法律得以存在的基础和追求的目标,也是人权思想在法律领域内的体现。
人格平等原则。平等,是指个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平等。人格平等原则是对人格作的量的规定。平等原则,表明了各主体的权利能力的平等,即取得权利的资格平等。如不尊重人格的平等,宪法存在的基础和意义也就没有了。此处的平等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地位的平等,即取得权利的资格的平等。有人认为,人格平等是指主体都应公平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即权利义务上的平等。这是把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享有民事权利混淆了。有人拥有百万财富,有人却一文不名。该拥有百万的人和一文不名的人,他们是平等的,即是说他们的人格是平等的,其实际享有的权利并不平等。
三、宪法本位在其他领域内的体现
宪法本位包括人格平等和人格普遍两个方面,其在其他领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如在民事中,就体现为自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人格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在民事主体的内在意志方面的体现。它以民事行为是否具真实意思为标准,来衡量对人格的是否尊重,如其行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对人格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尊重,该行为就有效;如其行为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对人格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不尊重,该行为就为无效。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人格的普遍存在和平等不是虚无的,它体现在具体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首先要赋予主体的意思自治的权利,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创设其权利义务。其次要对意思自治作一定的限制,限制其权利不得滥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如只讲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就可以完全依其意志行使其权利,其结果是所有人都能依其意志行使权利,各行其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社会关系就无法调整,社会秩序必将混乱,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将遭到破坏,最终也会对行使权利的人造成损害。所以,必须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一限制,对行使权利加以一定的约束,权利不得滥用是必须的。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各方应当平等合理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公平原则近来颇受批评,认为该原则影响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置疑。但公平原则仍不失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在不同的方面体现了人格普遍性原则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主要体现于合同等债的关系,它主要规范交易关系,其适用范围有限。
(作者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宪法本位的两种主张
过去的时代虽然有很长的时间没有宪法,这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其不存在并不能否定当时有实质意义的宪法。中国古代没有宪法,但作为各种法律的指导性规范和主流思想是存在的,这就是儒家的思想,可以把儒家的经典著作和主张看作是古代中国宪法思想的代表。儒家经典著作已经实际担当起古代中国的宪法作用。儒家经典明确了人与人之间人格的等级不同,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且,给予了这种人格状况的合理、合法性的解释。所谓的家长制和君主制,所谓的家与国同体,就是建立在这种分等的人格指导思想上的。家长的人格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人格,君主的人格高于臣民的人格,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是对这种人格分等的最好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建立在人格分等思想基础上的。人格分等,是中国古代整个社会的思想基础。
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社会全面发展,公民个性全面解放,人格意识得以空前的明确和加强,社会的思想基础发生了变化,法律建立的基础也发生了变化。“天赋人权”、“人格平等”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最终确立为社会存在的思想基点,并成为了全民的思想信仰、法律的指导思想,也成为了国家存在的理由。可以说,人格原则,是近现代文明的核心。民法的复兴、意思自治、契约原则、三权分离等,都是建立在天赋人权、人格平等原则基础上的。从此,个人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其人格最大限度发展,并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政治机器逐渐减弱了其管理的色彩,加大了服务的功能,保护和发展人格。
宪法的本位有两种对立的主张,一是人格分等主义,一是人格平等主义。人格分等是古代社会的通行思想,被当代世界排斥。人格平等是当代世界的主流,成为了现代文明的思想基础、宪法精神和本位。
二、人格的普遍性和平等原则
人格问题应包括人格普遍性原则和人格平等原则。
人格普遍性原则。人格是宪法的最基本的概念,是指个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个人取得人格后,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个人成为主体,就与客体、标的或标的物区分开来,摆脱了成为物的可能性;个人就处于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位,使权利和义务附于该个人,客体、标的或标的物因权利和义务也附于该个人,法律关系就有序了,成为一个以主体为中心的体系。宪法规定人人都有人格,人格具有普遍性,这一观念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宪法和现代法律得以存在的基础和追求的目标,也是人权思想在法律领域内的体现。
人格平等原则。平等,是指个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平等。人格平等原则是对人格作的量的规定。平等原则,表明了各主体的权利能力的平等,即取得权利的资格平等。如不尊重人格的平等,宪法存在的基础和意义也就没有了。此处的平等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地位的平等,即取得权利的资格的平等。有人认为,人格平等是指主体都应公平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即权利义务上的平等。这是把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享有民事权利混淆了。有人拥有百万财富,有人却一文不名。该拥有百万的人和一文不名的人,他们是平等的,即是说他们的人格是平等的,其实际享有的权利并不平等。
三、宪法本位在其他领域内的体现
宪法本位包括人格平等和人格普遍两个方面,其在其他领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如在民事中,就体现为自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人格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在民事主体的内在意志方面的体现。它以民事行为是否具真实意思为标准,来衡量对人格的是否尊重,如其行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对人格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尊重,该行为就有效;如其行为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对人格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不尊重,该行为就为无效。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人格的普遍存在和平等不是虚无的,它体现在具体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首先要赋予主体的意思自治的权利,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创设其权利义务。其次要对意思自治作一定的限制,限制其权利不得滥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如只讲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就可以完全依其意志行使其权利,其结果是所有人都能依其意志行使权利,各行其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社会关系就无法调整,社会秩序必将混乱,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将遭到破坏,最终也会对行使权利的人造成损害。所以,必须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一限制,对行使权利加以一定的约束,权利不得滥用是必须的。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各方应当平等合理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公平原则近来颇受批评,认为该原则影响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置疑。但公平原则仍不失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在不同的方面体现了人格普遍性原则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主要体现于合同等债的关系,它主要规范交易关系,其适用范围有限。
(作者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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