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司法考试试卷答案的异议
2005-11-01 11:17: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贵勇
关于卷四第二题的异议
丁某不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正确的罪名是“伪造金融票证罪”
卷四第一题第三问的异议: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其次,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造成对田某、孙某、王某等经交通部门批准的营运户的不公平待遇。因为这样一来,交通部门只管田某、孙某、王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不管公交公司的违法行为。虽然规定了建设部门管公交公司的违法行为,但建设部门对交通管理却未必在行,也未必会尽职。
第三,参考答案理由不成立。《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除此之外,并未规定“政府的职权分配”不属受案范围!只要政府的职权分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起诉,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卷四第三题的异议
1、第1问参考答案不全。还应包括优先购买权;
2、第4问参考答案画蛇添足。首先,唐某只是“拟”成立公司,也就是“准备”成立公司。准备行为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其次,题中并未说明灯具是高新技术,故通常不应考虑。第三,2004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并未将任何一种灯具列入!第四,即使该专利属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也不一定合法。因为《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果国家没有特别规定,即便是高新技术,也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而迄今为止,国家都未对任何一种灯具企业的注册资金有特别规定。
综上,此题答案应为:“不符合规定。”
第三卷94题:正确答案为C。
《仲裁法》第26条第1款:“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请注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才能决定是否驳回起诉!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不驳回起诉。因此C正确,D错误。
A错误,因为没有考虑例外条款
B错误,因为已经受理,不能裁定不予受理。
卷三第83题此题正确答案为B。
根据《继承法解释》第31条:“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可知B当选。
《继承法解释》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可知D错误。
同时,“法院不予受理”不等同于丧失继承权。法院不予受理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法院不予受理,常生仍有权向其他继承人要求分配。在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仍可以继承。
卷三第五题:正确答案为B。
1、A错误。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例中,由于合同已成立并履行完毕,所以不存在缔约过失。
2、B正确。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对欺诈所作出的准确定义。本案例中,乙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目的,假装消费,实则是为了占据对方的营业场地,已构成欺诈。
3、C错误。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案例中,无论是乙指使的人在甲处吃饭,还是顾客在乙处消费,均为等价交换,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4、D错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滥用独占地位或者其他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及对商品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倾销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招标投标中的共谋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案例中,乙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卷三第40题B当选。
1、A不当选。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注意是“可以”不是“只能”;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见中级法院有权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公示催告);第三,《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见,若是重大涉外案件或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法院也可管辖公示催告案件。
2、C不当选。除权判决应宣布票据“无效”,而不是宣布票据“是否无效”。
3、D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98条,当事人不能上诉,可以另行起诉。
4、用排除法,已可知B当选。也可进一步分析如下: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但这只是一个开放性条款,其具体内容有待法律进一步规定。到目前为止,法律尚无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在目前来说,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B为最佳选项。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丁某不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正确的罪名是“伪造金融票证罪”
卷四第一题第三问的异议: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其次,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造成对田某、孙某、王某等经交通部门批准的营运户的不公平待遇。因为这样一来,交通部门只管田某、孙某、王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不管公交公司的违法行为。虽然规定了建设部门管公交公司的违法行为,但建设部门对交通管理却未必在行,也未必会尽职。
第三,参考答案理由不成立。《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除此之外,并未规定“政府的职权分配”不属受案范围!只要政府的职权分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起诉,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卷四第三题的异议
1、第1问参考答案不全。还应包括优先购买权;
2、第4问参考答案画蛇添足。首先,唐某只是“拟”成立公司,也就是“准备”成立公司。准备行为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其次,题中并未说明灯具是高新技术,故通常不应考虑。第三,2004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并未将任何一种灯具列入!第四,即使该专利属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也不一定合法。因为《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果国家没有特别规定,即便是高新技术,也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而迄今为止,国家都未对任何一种灯具企业的注册资金有特别规定。
综上,此题答案应为:“不符合规定。”
第三卷94题:正确答案为C。
《仲裁法》第26条第1款:“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请注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才能决定是否驳回起诉!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不驳回起诉。因此C正确,D错误。
A错误,因为没有考虑例外条款
B错误,因为已经受理,不能裁定不予受理。
卷三第83题此题正确答案为B。
根据《继承法解释》第31条:“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可知B当选。
《继承法解释》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可知D错误。
同时,“法院不予受理”不等同于丧失继承权。法院不予受理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法院不予受理,常生仍有权向其他继承人要求分配。在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仍可以继承。
卷三第五题:正确答案为B。
1、A错误。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例中,由于合同已成立并履行完毕,所以不存在缔约过失。
2、B正确。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对欺诈所作出的准确定义。本案例中,乙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目的,假装消费,实则是为了占据对方的营业场地,已构成欺诈。
3、C错误。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案例中,无论是乙指使的人在甲处吃饭,还是顾客在乙处消费,均为等价交换,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4、D错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滥用独占地位或者其他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及对商品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倾销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招标投标中的共谋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案例中,乙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卷三第40题B当选。
1、A不当选。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注意是“可以”不是“只能”;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见中级法院有权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公示催告);第三,《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见,若是重大涉外案件或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法院也可管辖公示催告案件。
2、C不当选。除权判决应宣布票据“无效”,而不是宣布票据“是否无效”。
3、D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198条,当事人不能上诉,可以另行起诉。
4、用排除法,已可知B当选。也可进一步分析如下: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但这只是一个开放性条款,其具体内容有待法律进一步规定。到目前为止,法律尚无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在目前来说,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B为最佳选项。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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