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形象”系列调查之一:法官
2005-10-31 09:57:16 | 来源:法制早报 | 作者:侯兆晓 赵矗
 

    公众心目中理想的法官什么样

    整个社会如同一个大舞台,生、旦、净、末、丑,慢板唱腔如小桥流水,奔雷快马音疾似风,不同的角色,不同的精彩。

    单是板着脸的判官、华衣锦食的商贾,少了挑担、走街、卖艺、有闲的布衣,定会千人一面,索然寡味。

    日前,最高法推出93种法官行为规范。今日始,本报也开启专版任由一干人等评说“理想中的法官”、“理想中的检察官”、“理想中的律师”、“理想中的警官”等等,以上职业在某种程度上关乎国家之稳定、生活之小康、社会之和谐。

    公正亚里斯多德说:“理想法官是公正的化身。”

    英国丹宁勋爵在其法官生涯中曾一再阐明自己的立场:“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法官职业道德品行的核心,首先是公正。”

    正义国际司法培训组织主席、以色列最高法院大法官斯洛默·列文说:“一个理想的法官的标准都是相似的,法官必须聪慧,有教养,融入社会,高效且执著地追求正义。”

    廉洁“首先是清正廉洁,刚正不阿,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公正立场,没有私心,不偏不倚。二是精通法律,具有娴熟地运用法律的技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江必新

    百姓心中理想的法官

    □本报记者  侯兆晓

    王先生(IT从业者)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圆”。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应该主持正义,追求公正。人民法官,应该身系百姓之冷暖安危,身披法袍,佩戴天平,手持法槌,是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

    李小姐(医院医生)

    法官应该像我们医生一样,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公益性质,应该首先把公民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如果法官像我们的某些医生一样,谁先给红包或者谁给的红包多,就优先考虑给谁做手术而不管其他重病在身的患者的安危,法官如果只是考虑谁给的钱多、谁的关系硬就在审理和判决上偏向哪一方,岂不是会制造更多的冤案。

    张先生(公司经理)

    法官要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公正,必须保持独立性。这种独立不仅仅是审判上的独立,更重要的是经济上的独立。

    如果法官的收入太少,就会琢磨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所以,我觉得要想保证法官的公正,必须在经济上保证他的独立。

    孔律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在,干好律师最重要的是有两种关系:一是社会关系,可以有人源源不断地给你提供案源;二是司法关系,也就是跟公检法的关系要搞好。这样可以保证你该赢的官司不会输,不该赢的官司不会太吃亏。由此可以看出跟法官搞好关系有多重要。

    理想的法官应该不为各种关系所左右,只是法律的忠实的遵循者,但是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不能做到这一点,这当然跟我们的司法体制有关系。

    马先生(公司职员)

    法官是现实社会中唯一的一个操纵生杀予夺之权的人,他可以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决定一对夫妻是否能继续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可以决定你祖传的房产是否被作为“钉子户”而沦为推土机下的废墟。法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

    我认为理想的法官首先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要把自己当成手握大权的官员,而应该将法官还原成一种职业,只不过是享受皇粮的一种职业。他犯了错误,也应该像普通公司职员一样,受到规章制度的惩罚,而不是享有某种豁免权。在我看来,错案追究制基本上形同虚设。

    刘女士(商场营业员)

    我别的大道理不懂,但是作为老百姓心里有杆秤,法律再严格,也要符合最基本的人之常情。

    作为一名好法官,我觉得应该良心是第一位的。也许现实中,有好心办错事的情况,在法律上也有有理不合法的情况,但是我觉得法官判罚应该符合社会的基本道德。

    樊先生(出租车司机)

    公正、廉洁、高效,这是百姓心目中期待的法官的形象。如果法官不公正、行为不廉洁,我们普通老百姓到哪里说理去?这就是我们平时老说的有冤无处诉。如果法官不高效,好多案子久拖不审,审理完毕得不到执行。到头来即使胜诉了,还是白纸一张。

    柏先生(学者)

    法官的威严不是对当事人横眉立目、声色俱厉、表情冷淡,而是体现在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公正执行上。

    其实现在,几乎进入了一个误区,法官们总是以为自己完全按照法律办事就万事大吉了,就是所谓的法律正义,但是,真正的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境界应该是自然正义。

    所以我觉得,理想的法官应该是“不唯上、不唯钱、只唯实”的。实是什么?实就是实事求是,在最大程度上追求自然正义。

    毛小姐(在校大学生)

    在老百姓心目中法官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依靠人民赋予的权力,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法官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要高于普通老百姓,应提高法官的整体形象,加强自我约束能力。

    我们都知道理想的法官应该是秉公执法,但是如何才能保证呢?
我觉得既然法官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公民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力去监督法官。做理想的法官不应该仅仅是口号,国家应该出台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理想法官的诞生。

    曹先生(民营企业主)

    我们公司遇到了一个官司,是与国有公司产生了纠纷。法院在判决上明显倾向于国有公司。就好像一个是亲娘生的一个是后娘养的一样。

    为什么会这样?我的理解是可能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另一方则是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有着一种天然“血缘关系”。

    我觉得理想的法官应该把法律、正义、公平放在第一位。

    邓女士(社会学家)

    包拯之所以受世人爱戴,主要是因为他刚正不阿。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在百姓心目中,看重的是法官的个人品德,而不是法律。法官的品德是至关重要的。

    理想境界

    有人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司法部教育司法学博士徐景和说,立法分配正义、行政推行正义、司法矫正正义。司法是何等的神圣与威严!于是,百姓的心中便有一种理想:法官崇尚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不畏权势,不循私情,不谋私利,铁面无私,刚直不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信春鹰认为,一个理想的法官制度,必须是“法官之上无法官,法官之下亦无法官”。

    排除情感方面的因素,判决的被接受需要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为了公正,必须有司法独立,在不受任何外来干扰的条件下独立适用法律,并且根据法律作出裁决。为了保障独立的地位和权力不被滥用,要有一套使法官和法院负责任的机制。

    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黄文平认为,一个理想的法官应该是“一个堂堂正正的仲裁者,他能够就案件的特定情况、运用聪明的裁量,努力使当事人获得公平的判决。”其职务行为应该让人感到庄严而不畏惧,亲近而不亵玩,信任而不失尊敬,审判结果令人信服,经得起时间和公众的检验。

    理念缺失

    西方人普遍信奉亚里斯多德的名言“理想的法官是公正的化身”,非常重视法官的素质保障,建立了严格的法官选拔和任免制度,以确保法官是在才智上超群、在品格上高尚的人。例如,一个陪审员在被甄选之前,甚至也要经受细小到种族、性别、年龄、婚姻态度、酗酒这样的问题的检验。在今天,这种检验原则已经逐渐扩展适用于检察官、警察、鉴定人甚至证人。

    因此,在美国,一个有“撒谎”历史的证人的证言被认定不可靠,一次违反程序的取证可以导致相关证据统统无效。这就是为什么辛普森在美国法庭被无罪释放,而在我们看来却不可思议。

    上世纪8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开始出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提法。到了90年代,“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成为法院的旗帜。

    “为新中国政权服务”到“确保司法公正”,关于司法机关使命理念的变化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司法机关不仅仅是政治国家实现政策目标的工具,也是社会实现其价值追求的一种机制。

    我们缺少的是为民众服务的理念和选拔法官的严格制度。

    ■ 早报调查 ■

    在最高法93种法官行为规范尚未公布之前,早报随机调查了部分人士推出公众心目中法官的规范行为——

    百姓心目中法官的规范行为

    □本报记者 赵矗

    ●严格遵循庭审程序。
    ●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
    ●完整表述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 加强证据分析认定,客观、全面、充分地说清裁判理由,准确引用法律规范。
    ● 对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
    ● 庭审时,应该注意言语礼貌,不应该随意呵斥当事人。
    ● 工作之余,不能将庭审的情况随意告诉亲朋好友。
    ●对当事人的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法官做到一次讲清有关要求,避免当事人反复来法院。
    ●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诉讼参加人解释。
    ●申请执行人来电或来访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要及时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进展情况,耐心解释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执行过程中不能进行有偿执行。
    ● 在遇到无法执行的情况时,要详细的提供给当事人无法执行的原因。
    ●法官庭审要集中精力,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在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时,要用礼貌的手势,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陈述,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对当事人有亲戚、同学等关系的,要回避。
    ●不能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
    ●法官和行政官员的关系要清楚,要保持判决独立性,不能因行政级别影响判决。
    ●约束法官的近亲属,从事一些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在审理其间,少看传媒的相关报道,以免影响判决。
    ●洁身自好,加强修养。
    ●谨慎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或者出入各类娱乐场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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