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制度亟需改革
2005-10-24 12:51: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韩朝贵 王华 万得平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自2002年开始施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全国每年都有几十万人报考,但年年通过者只有10%左右。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虽然提高了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但也存在许多弊端:
一、司法考试制度本着统一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目的,却忽略了级别差异。现在,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初任法官、检察官同考一套题目,用同一把尺子来衡量四级法院、检察院的的初任法官、检察官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显然不合理。如此设计,不可避免地加大了考试难度。难怪医科学校毕业的大学生容易取得医师资格,而法学毕业的大学生难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也出现了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通过数量少,而社会上以前尚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反而通过者多的怪现象。
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而成熟的高考制度在这方面就处理得较为恰当。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资源的差异,使得许多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远远低于10%的全国平均司法考试通过水平。过低的考试通过率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及时补充。加上这几年进行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因素,许多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出现了断层现象。毋庸置疑,严重影响了中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与建设。同时,我国目前对法官、检察官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初任法官、检察官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才能进入司法系统,进入后还要刻苦努力争取通过司法考试,无疑增加了基层司法机关补充司法队伍的难度。
三、A、B、C证的设置不够科学。例如B证只是文凭系法律大专,而成绩与A证一样是合格的。这样就会出现成绩同为合格而证书、执业区域却不一样的局面,以文凭论英雄,有失公允。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正处于初始阶段,确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针对上述弊端,我们提出一些肤浅的改革建议以供参考:
一、降低司法考试难度,将司法考试只作为基层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准入门槛,同时建立法官、检察官继续教育、培训,逐级选拔制度,考虑设立相应的律师级别制度,以促进律师更新知识和提高职业技能。这样有利于增强司法考试的针对性,有利于注重考查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司法实践能力,有利于提高下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整个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二、充分考虑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针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立录取分数线,便于各地及时补充司法队伍,避免出现人员断层和青黄不接的现象。
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调研并尽快建立与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配套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法律职业交流制度、从业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更加合理、完善,从而促进共和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单位: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
一、司法考试制度本着统一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目的,却忽略了级别差异。现在,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初任法官、检察官同考一套题目,用同一把尺子来衡量四级法院、检察院的的初任法官、检察官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显然不合理。如此设计,不可避免地加大了考试难度。难怪医科学校毕业的大学生容易取得医师资格,而法学毕业的大学生难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也出现了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通过数量少,而社会上以前尚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反而通过者多的怪现象。
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而成熟的高考制度在这方面就处理得较为恰当。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资源的差异,使得许多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远远低于10%的全国平均司法考试通过水平。过低的考试通过率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及时补充。加上这几年进行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因素,许多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出现了断层现象。毋庸置疑,严重影响了中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与建设。同时,我国目前对法官、检察官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初任法官、检察官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才能进入司法系统,进入后还要刻苦努力争取通过司法考试,无疑增加了基层司法机关补充司法队伍的难度。
三、A、B、C证的设置不够科学。例如B证只是文凭系法律大专,而成绩与A证一样是合格的。这样就会出现成绩同为合格而证书、执业区域却不一样的局面,以文凭论英雄,有失公允。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正处于初始阶段,确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针对上述弊端,我们提出一些肤浅的改革建议以供参考:
一、降低司法考试难度,将司法考试只作为基层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准入门槛,同时建立法官、检察官继续教育、培训,逐级选拔制度,考虑设立相应的律师级别制度,以促进律师更新知识和提高职业技能。这样有利于增强司法考试的针对性,有利于注重考查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司法实践能力,有利于提高下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整个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二、充分考虑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针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立录取分数线,便于各地及时补充司法队伍,避免出现人员断层和青黄不接的现象。
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调研并尽快建立与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配套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法律职业交流制度、从业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更加合理、完善,从而促进共和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单位: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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