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乏犯意沟通或意思联络的证据
出租车司机多次承载盗贼终审被认定无罪
2005-10-19 09:33:22
     中国法院网讯 (陈佩仙)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出租车司机黄双锦盗窃一案作出撤销原判,宣告被告人黄双锦无罪的终审判决。至此,这起因出租车司机多次承载盗窃犯罪嫌疑人,而被认定为盗窃共犯的公诉案件,最终划上了句号。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双锦在明知同案人为了窃取他人二轮摩托车的情况下,先后6次予以配合运载,致同案人窃取他人二轮摩托车16辆,价值10.2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共犯,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秀屿区法院查明,2002年3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双锦接到杨启平的雇车要约电话后,驾驶出租车到指定地点运载杨启平等6人从莆田市区往秀屿区东峤镇,抵达后收取人民币40元的车费后驾车返回。杨启平一伙带上随身携带的装有钢筋钳、铁撬、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的旅行包,窜到东峤镇政府大院内,盗走沈某等的摩托车共4辆(价值人民币18130元)。

  2002年4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双锦又接到杨启平的雇车电话邀约后,驾驶出租车到指定地点运载杨启平等5人从莆田市区往城厢区灵川镇,抵达后收取人民币35元的车费后驾车返回。杨启平一伙携带装有作案工具的旅行包窜到灵川中学内,盗走吴某等的摩托车共3辆(价值人民币18900元)。

  2002年4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双锦又接到一个用杨启平的手机打来的雇车电话邀约后,驾驶出租车到指定地点,运载杨的同伙吴朝双等共5人从莆田市区往惠安县,抵达后收取人民币150元的车费后驾车返回。艾世成一伙携带装有作案工具的旅行包,窜到惠安县罗溪中学内,盗走摩托车2辆(价值人民币10400元)。

  2002年4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双锦接到杨启平打来的雇车电话邀约后,驾驶出租车到指定地点,运载杨启平等5人从莆田市区往南安市诗山镇,抵达后收取人民币280元的车费后驾车返回。杨启平一伙仍携带装有作案工具的旅行包,窜到诗山镇政府大院内,盗走摩托车共4辆(价值人民币38400元)。

  2002年4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双锦又接到一个用杨启平的手机打来的雇车电话邀约后,指使不知情的人驾驶出租车到指定地点运载杨的同伙艾世成等共3人往永春县。抵达后,司机收取人民币170元的车费后驾车返回。艾一伙携带装有作案工具的旅行包,窜到永春县东碧中学,盗走摩托车2辆(价值人民币15125元)。

  2002年4月15日凌晨,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刑警直属中队在罗溪设卡检查过往车辆,被告人黄双锦驾驶的出租车运载吴朝双等人路过时被查获。犯罪嫌疑人吴朝双被当场抓获。

  2002年5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双锦又接到杨启平打来的雇车电话邀约后,驾驶出租车到指定地点运载杨启平等4人从莆田市区往涵江,抵达后收取人民币30元的车费后驾车返回。杨启平一伙携带装有作案工具的旅行包,窜到涵江华侨中学校内,盗走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

  综上,被告人黄双锦共用自己营运的出租车运载杨启平等人6次,杨启平一伙乘坐其出租车到指定地点后盗窃二轮摩托车16辆,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0.2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双锦明知同案犯、同案人为了窃取他人二轮摩托车,而多次予以配合运载,共同窃取他人二轮摩托车16辆,价值10275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黄双锦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予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双锦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双锦以其虽多次运载同案人,但并没有与同案人共同盗窃的意图,其只是怀疑乘车人的身份,并不明知他们是盗窃犯,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赚取运费,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莆田市中院除了查实一审认定的事实外,还查明:犯罪嫌疑人杨启平等人雇车前及乘车时没有将其一伙准备前去盗窃摩托车之事告诉被告人黄双锦。被告人黄双锦供述其认为杨启平等人有犯罪嫌疑,是因为杨启平一伙总是深夜出行,并携带一旅行包,行踪古怪,直至泉州公安人员拦车检查后,黄才知道这伙人有盗窃嫌疑。

  莆田中院认为,在所查明的前5起事实中,虽然被告人黄双锦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杨启平等人拟前往案发地盗窃摩托车提供了交通上的有偿服务,起了帮助作用,但因被告人黄双锦在运载杨启平等人之前,杨启平等人既未与其进行盗窃犯意上的沟通,也未进行盗窃犯罪的意思联络,即黄双锦行为时主观上并不明知所运载的杨启平一伙人的盗窃犯意,所以黄双锦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原判以其属盗窃共犯,以从犯定罪量刑缺乏事实依据。

  在所认定的事实中,尽管被告人黄双锦通过泉州公安人员查验过往车辆的行为得知杨启平一伙系流窜盗窃犯罪嫌疑人,并在杨启平的电话联络下依然予以运载,推定出被告人黄双锦的最后一起运载行为系在明知杨启平等人准备前往盗窃作案的情况下作出的,但因杨启平等人的该起犯罪数额未达较大,且其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据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黄双锦无罪。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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