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主观题
——2005年司法考试主观题评析
2005-10-17 09:16: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邹建章
  司法考试在历经了三考合一、报名资格的提高等政策调整后,已经全面进入了以试题改革为中心的阶段。而试题改革中最引人关注的新题型,无疑是以论述题为标志的无答案型主观题。对比2004年的主观题,2005年司法考试主观题的考察设置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特别是法律文书试题的主观化,值得今后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尤其是2006年考生注意和研究。

  特点一:实务性增强

  今年第四卷的第一个特点是实务性增强。其标志性特征是,法律文书的分值大幅提升,以及不设置标准答案。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是司法考试中和实务最接近的一类题型,也是历年大纲规定的基本的传统题型。由于去年没有考察,导致许多考生忽略了法律文书的复习。今年的法律文书题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提起刑事诉讼,第二个是轻伤。这两个关键词决定了今年法律文书的数量。这里的刑事诉讼可以有两解:一是刑事自诉状、辩护词、判决书;还有一种理解是刑事自诉状、辩护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刑事判决书。

  写判决书相对是最容易获得高分的,因为判决书的格式规范,考点也明确。具体是开头的文号,结尾的法庭组成人员、院印、年月日等格式的考点,而其中的实体和程序的考点也很清晰。只要格式正确,定性准确,无遗漏,一般能获得比较高的分。如果选择了答辩状,对论证的要求就比较高了,改卷也会更加主观。法律文书不公布答案,即改卷的主观化是今年第四卷的一个重要的新特点。

  特点二:理论性更强

  学术争议问题进入了论述题的选题范围,这是今年论述题在选材上的又一个重要特点。而且这也标志着从法律适用到学术争议,从法律本身的争议到法律社会的关系等与法相关所有的因素都进入了论述题的考察视野。这也预示着未来的论述题复习在范围上进入了更广阔的领域。这使得命题者有了更多的学科选择空间和更大的试题素材选择范围。而对于考生而言,这一改革加大了考生的复习负担。

  今年的论述题实际上争议性比去年明显减小,关于“判例法、案例与司法解释”这个主题实际上是一个学术争议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关系已经有了相对固定的表述,只要具备足够的理论基础,这道题目应该比较简单,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可能这道题目就比较困难一些。关于这道题,有一个固定的答题方法,即先答知识。第一答概念,判例法、成文法的概念,再答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关系,在思维方式上,在法的渊源上,在法律的分类方式上,在法典的编纂方面,这些在教材上都有相对固定的表述。

  答题的第二部分即答作者的“看法”,只要把知识部分答全了,看法部分就比较好解决。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优缺点,一个是开放的结构,一个是封闭的结构,一个是动态的结构,一个是静态的结构。可以重点围绕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优缺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一些分析就可以了。在本题中,如果能结合我国的社会、历史、经济等因素,并结合法治改革,从法律移植的概念做分析,是本题比较高端的答法。

  特点三:文字量大增

  去年的司法考试的第四卷的文字量已经比较大,但是今年又比去年有了一个明显的上升。根据有关司法考试的网上调查,今年大约有40%左右的人第四卷没有做完。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有如此多的考生无法做完试题,是20多年来的司考、律考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不能做完当然不仅仅是书写速度的问题,更可能是试题难度大,思考的时间长,但文书量的大幅度上升也是一个不可以忽略的事实。这也预示着第四卷的复习在书写速度的训练上也必须给予足够的注意。

  今年试题最大的变化就是主观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主观题已经达到了75分,占第四卷总分的一半。主观化程度的提高有两个表现,从答题角度讲,需要书写的文字量越来越大,除了论述题,包括法律文书题需要书写的量越来越大;从改卷的角度讲,主观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改卷老师自由裁量度越来越大,除了过去论述题以外又增加了法律文书题。我们注意到今年的法律文书题司法部没有公布答案,我们研究发现,选择不同的文书,文书的改卷方式是不一样的,比方选择判决书,可能就非常规范,考点比较集中,如果选择辩护词,它的主观化程度就非常高,有点类似于论述题的改题规范,比如论证严不严谨,表述准不准确,法言法语规不规范都可能成为失分的地方。

  主观题在司法考试中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其在总分中的比例高,绝对分值大。从复习的效率看,一些占分值很高的学科,例如刑法、民法等,考生虽然经过努力,却未必能取得很好的成绩,或者在复习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很难再有所提高。相对而言,全国的考生普遍对主观题这一全新的题型认知程度较低,得分能力普遍不高,相对而言具备较大的提升分数空间。所以只要适当地加强主观题技巧和能力的训练,就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复习效率,从而直接体现在司法考试分数的丰收上。司法考试是难度很大的考试,这一特征不仅决定了考生总体及格率极低,还导致了大批考生的分数极为接近。所以,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必须充分地重视主观题,将主观题作为一个专门的复习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而绝对不能对论述题的复习掉以轻心。

  主观题的答题能力不是看书看出来的,也不是听课听出来的,而是在不断的思考和写作中训练出来的。

  总之,主观题作为最大、最新的题型,在司法考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观题答得如何,实际上已经成为决定许多考生是否过关的关键,广大考生理应将其纳入自己的复习战略之中。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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