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2005年司考
2005-09-26 15:19: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朝辉等
  2005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据司法部官员介绍,与前三次考试相比,今年总体上仍本着“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的原则思路进行设计,考试的基本模式、做法未做大的变化。那么,今年试题出的怎么样,考生考的怎么样?考生最有发言权。编辑部特约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高校法学院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请他们谈谈感想。

         执著:为圆一个法官的梦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朝辉

   2005年的司法考试对于每一个考友来说都是一次艰苦的战斗。在9月17日,第一场考试的战斗号角吹响之后,大家已经能从熟悉的不熟悉的考点中嗅到与以往所经历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不一样的气息。今年考题可用三个字加以概括:“活、新、广”。考得“活”是笔者参加本次司法考试最深刻的体会。“活”字也预言了“背法条通过考试”时代的终结,在今年的试题中已经难觅直接法条题的踪影,为数不多的几道法条题要么经过考官们精心的伪装,要么选取考生们易忽视的考点考察,比如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后财产分配顺序一题。今年司考的灵活度在第三卷民法卷的体现尤为突出。今年的第三卷让每一个人对民法考试有了全新的认识——原来民法可以这么难。“活”还体现在试题的综合性强方面,比如卷二把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专利侵权放在一起考,卷四把公司法和刑法放在一起考等,诸如此类的题目比比皆是。“活”还活在考题的深度上,许多貌似平静的题目后面往往暗藏陷阱,不小心就会上当。

   “新”是历来司法考试必有之特点,而这一次却赋予了“新”更为丰富的内容。一是内容新,这一点在第一卷尤甚。许多从未考过的知识点、新增加的知识点纷纷登上了司考的舞台,比如第一卷国际经济法的国际保理问题、外国人国籍的认定问题等。二是考察角度也焕然一新。今年法制史的考察就不再像往年一样罗列某朝某代的制度让考生们选择,而是加强了法制史的运用分析能力和归纳能力的考察。三是司法考试越来越贴近时代的步伐。今年银行业搞反洗钱,司考就着重笔墨于破坏金融秩序罪的考察,考洗钱罪,考逃汇罪。随着港澳的回归和与港澳台三地交流的加强,司考就考察与三地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制度。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来源生于生活,运用于生活,本次司法考试中也不例外地考了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像第四卷从超市搜查顾客背包事件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可见一斑。

  “广”亦称本届司考的一个重头戏。每场考试考完都不免要感慨:这个问题也要考啊。法学原本就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此次考试更是把这一特点发挥得淋漓尽致。还是来说说第三卷,今年民法卷堪称变化最大的一卷,打破了往年合同法“一法独大”的状况,而改为广泛考察知识产权、继承、破产等法律,名副其实地是民商法经济法的综合卷了。

   综观今年司法考试“活、新、广”三大特点,作为一名考生,我感觉司法考试的重点已经分散开来,合同法,担保法等已经和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平分秋色,以往的考察重点已经不是重中之重,而往日的所谓送分题也已经风光不在。一句话,司法考试是越来越难了。

  2005年的司法考试已经预示了司考前进的方向,备战司考已经成为一个辛苦之极、痛苦之极的过程。但是,为了圆一个司考梦,圆一个法官梦,我们依然战斗在考试的前沿,相信,“梅花香自苦寒来”,一定会成功!

           今年试题有点难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彭丽明

   我刚刚参加完这次司法考试,对于我来说,从试卷的整体来看,有些偏难,侧重于对基本理论性知识的考察,特别体现在对法学基本概念的透彻理解上。以下对这四份试卷作一简要的评析。

   对于试卷一,侧重于考察一些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特别体现在国际法条约规定方面,大多数考生忽视了对这方面的复习。

   对于试卷二,在刑法方面,没有考察大多数考生认为的重难点,比如说差不多每年必考的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形态、一些很重要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渎职方面的犯罪),这些方面几乎没有考,反而考了一些最基本的刑法知识,体现了基础知识的重要性。在行政法方面,绝大多数考生普遍反映偏难,大多数试题不知如何着手,许多题目只有凭感觉填选答案,不知是不是由于行政法的法条过于具有牵连性,对于行政法试题不知有何应对之策?

   对于试卷三,在民法方面,体现了对基本概念的透彻理解,没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很难准确把握好答案。有一些考生认为今年的民法试题比往年的民法试题难度加大,直接的法条题减少了,试题的理论性加强了。在民诉方面,还觉得难度与往年持平,还比较好拿分。

   对于试卷四,绝大多数考生认为太难了,就案例分析而言,首先问题比较抽象,不知如何着手,需要对案例题目仔细研读,才能把握准题意,进行答题。这往往花去了我们很多时间,再加上有三道大分值的分析论述题等着我们答题,这样从整体上来说,时间绝对不够用,所以在答这三道题时,就不能够进行很好的构思,很仓促的答完题,还有一些考生最后一道论述题来不及做。就这三道分析论述题而言,第一道法律文书题,有许多考生认为只会出法律文书改错题,就没有仔细地翻看法律文书方面的写作要求,在答题时就有些不知所措,不能进行很好的把握,这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生而言,由于与实践接触太少,不能很好的把握这方面的写作,而对于公检法的在职人员,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这反映了在校生和他们的区别;第二道论述题,问题问得比较抽象,不知如何回答,再加上没有很多时间进行仔细的思考,感觉不是很理想;第三道论述题,相比较而言,题目方向比较熟悉,还是比较易着手进行解答,只是时间太少,不能很好发挥出自己的应有水平。

   总之,今年试题在内容方面比较偏,考察了我们所忽视的知识点,而对于我们特别熟悉的知识点却避而不考。侧重于基本理论性问题的考察不知是不是司法考试的今后走向?今年试题从形式到内容方面的大变动,大多数考生感觉题型的新颖型增强,不再拘泥于一成不变的应试模式,强化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似乎体现了以案例、法理、法条为主线的命题模式。

         选择:司考如人生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王欣

   走出考场,最想做但又最怕做的一件事,就是对答案。做对了,当然很开心,但做错的风险同样存在。而且,在考完后急切要对答案的题往往是自己拿不准的,错误的风险更大。所以对答案,沮丧多于欣喜。

   沮丧倒也罢了,只怪自己没掌握好知识点,还有一种情况最为让人痛心疾首——做题时因为拿不准,把答案改来改去,也许一开始是对的,也许中间曾经做对了,但最后的结果却是选择了最后最不愿看到的选项。考试结束,考场外捶胸顿足的每每多是这种情形。

   这次考试,我也多次碰到这种情况,很是影响情绪。做题时,几多犹疑、彷徨,写了又涂,涂了又改。这让人想起美国诗人弗罗斯特在《未选择的路》中的诗句:“黄色的树林里分出两条路/可惜我不能同时去涉足/我在那路口久久伫立……”

   最后痛下决心,抹去了本来正确的答案,做出了一个错误的选择,在考完后给自己留下无尽的遗憾和痛惜。

   但其实,如果基础知识扎实,对各个知识点掌握得很准确,在做题选择答案时就会十分坚定,就不会或很少受到错误选择项的干扰。所以,考完试,后悔的不应是考试做题时为何犹豫不决,甚至抹去正确答案,而应是考试前为何没有更深入、更全面地复习,以准确、扎实地掌握知识点。

   当然,这一切只有在事后才能总结了。相信大多数考生都会有类似的感受。为复习这次司法考试,我虽然付出了较多精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复习时还是没能做到面面俱到。虽然是在检察机关工作,干的是法律工作,但法律工作也有分工,我平时运用和接触的主要也就是刑法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几个条文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定,其他大量的法律条文在工作中根本不会涉及,还得一条条地去背去啃。考试前,虽然觉得复习的不错了,但一经考试检验,有些东西掌握得还是不够细致、准确,导致在考试时犹疑不决,出来又悔之莫及。

   人生和考试一样,总是面临很多选择,有些选择无关紧要,有些却影响重大。弗罗斯特在《未选择的路》中最后说:“也许多少年后在某个地方/我将轻声叹息把往事回顾/一片树林里分出两条路/而我选了人迹更少的一条/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今年试题有三个特点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常明军

   我亲历今年的司法考试。我认为,今年试题概括起来有三个特点:一是命题的范围越来越宽,不再明显圈定在常规的重点上,其要求考生应立足全面,兼顾重点,注重相关知识点的联系;二是对法律理论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要求考生不能就事论事,而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要带着社会责任感,立足法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去看问题;三是试题与现实生活、社会发展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命题内容上一方面采用了大量与发生在考生身边的真实社会事件相类似的题目,体现了法源于社会生活,又对社会生活起着规范作用的特点;另一方面涉及大量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学知识,突出了法服务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能。

          试题与实务联系更紧密了

               北京五环律师事务所 昊天

   总的感觉是:考试试题难度与去年大致相同,但测试范围进一步加宽,与司法实务相关的知识点明显增多,各学科分值比例有所变化。

   一、试题测试深度与广度较之以往有了加强

   例如:今年关于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一道选择题。大意是,被告因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而被人民法院判决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而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问,若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强制措施?可供选择项计有:罚款、拘留、人民法院指令报纸刊登被申请人的道歉声明而由被申请人承担费用、给付迟延履行金。一道并不复杂的选择题,将执行程序中的多种强制措施进行了综合考核。其中,罚款、拘留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强制刊登道歉声明的情况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的规定;而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则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仅见于民诉司法解释第295条的扩大解释。而此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往往使一般人容易忽略以至于遗漏。所以小小一道选择题,考试力度却不能让人小视。

   二、与审判业务、检察业务相关的实务类试题比例有所加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早于1998年就已开始施行,但是前几年的司法考试中却少有涉及。非常遗憾的是,一些《法规汇编》类书籍也未选用此司法解释。但今年的司法考试中便出现了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选择题,而且测试点相当分散。相信除了人民法院涉外民事审判业务庭的考生以外,很少有其他职业的考生会具体接触到此类案件。

   另外,在近几年几乎已经绝迹的司法文书题又卷土重来,而且在卷四中占据了25分的大分值。此题叙述了一件刑事案件的案发经过,让考生从不同角度写作一篇司法文书。如果平时接触不到刑事审判事项,则此题不易轻过。

   三、理论与实务结合程度加强

   今年的许多试题,既测试司法实务与具体规定,又测试法学理论水平与法学知识广度。例如,民法理论中的形成权、撤销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表见代理、效力待定等问题的知识点,在以往的考试中已经不少,今年又加深了考试的力度。

   又如,今年卷四的最后一道大题,让考生谈一谈“案例、判例与司法解释”。我认为,此题立意十分巧妙,将理论与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做到了完美的结合。而且此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述,十分有利于考核考生的法学基础水平。

   四、行政法分值明显增多

  今年行政法类的考题明显增多,卷二与卷四中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均占据了相当的分值。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其施行于去年7月1日,相较而言,民法通则的相关知识点分值有所减少。

   2005年司法考试参考答案已于9月22日公布。如网友对今年司法考试的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以写成理论文章寄交tg.sfks@chinacourt.org,

xuguangming@rmfyb.cn xuguangming@rmfyb.com,文章应写明异议的理由并给出自己的答案。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