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76名业主为绿地状告开发商 索赔千万
2005-09-26 14:41: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安 小黄
“家和文化会馆、三大广场、中心园林、情景雕塑、庭院街坊……都成为亲和文化不可或缺的硬件载体……这里有绿地、花园……”开发商在售楼宣传资料中的这些承诺,让买主们怦然心动。但业主花170多万元买了栋别墅,入住后才得知小区内的绿地、公共设施全建在市政规划的原107国道、国基路和黄家庵东路上。一旦道路扩展,小区内的休闲设施全得扒掉,而开发商并未事先告知业主。
为此,业主们分成两个集团提起诉讼。第一集团61人,被告是河南国基置业公司、河南国基家和万世置业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索赔1210万元。第二集团15人,被告是河南国基家和万世置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9月21日,首次由河南省消协指派维权律师团提起的家和万世花园业主诉开发商一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起诉书认为,该小区一、二期工程是由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和销售的,而2003年6月,国基公司将该小区的项目开发以企业分立的形式成立了河南国基家和万世公司,并由该公司负责小区三期的开发和销售。因此,该案件分为两个集团诉讼,分别对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家和万世公司以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家和万世公司控股93.4%的股东)三个被告向法庭提出了诉讼请求。在两个诉讼中,76名业主提出的索赔总额已经超过千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和侵权行为包括:小区内的中心花园是规划中的市政道路——35米宽的黄家庵东路,小区内的网球场、假山、鱼池等体育休闲设施,建在107国道上,并建在了道路控制线之内。国基公司在销售中并没有告知上述情况,而且在市政道路上进行绿化,建设景观、休闲和体育设施,在销售楼书、沙盘以及小区正大门拓印的小区总规图上均显示为景观,而不是道路;临国基路的业主私家花园实际围护范围大部分围在了规划的另一条市政道路国基路上;销售楼书称小区绿化率为50%,而政府批准文件显示为40%;销售楼书称房屋为140倒置式保温层,但实际上在坡屋顶结构中,不可能实施140倒置式保温层;将住宅改变为商业,造成容积率变化。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家和万世小区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政府规划建设的,也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的。该小区在进行商品房交易中,买卖房屋的合同就没有涉及原告诉讼中的假山、中心广场等规划,因此,不存在违规和欺诈。而假山、中心广场等规划的广告宣传与实际建成是一致的,至于说这些附属设施建在了规划中的黄家庵东路和107国道上,广告宣传上已经注明以政府规划和法律法规为准,况且广告宣传只是一种邀约,不能作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认为是违约和侵权。
由9名律师组织的律师团作为76名业主的委托代理人,与3被告的委托律师,就小区部分景观建在黄家庵路上,小区绿化率不符、容积率不符、居住环境变化等纠纷热点进行了激辩。
法庭将择日宣判。
为此,业主们分成两个集团提起诉讼。第一集团61人,被告是河南国基置业公司、河南国基家和万世置业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索赔1210万元。第二集团15人,被告是河南国基家和万世置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9月21日,首次由河南省消协指派维权律师团提起的家和万世花园业主诉开发商一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起诉书认为,该小区一、二期工程是由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和销售的,而2003年6月,国基公司将该小区的项目开发以企业分立的形式成立了河南国基家和万世公司,并由该公司负责小区三期的开发和销售。因此,该案件分为两个集团诉讼,分别对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家和万世公司以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家和万世公司控股93.4%的股东)三个被告向法庭提出了诉讼请求。在两个诉讼中,76名业主提出的索赔总额已经超过千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和侵权行为包括:小区内的中心花园是规划中的市政道路——35米宽的黄家庵东路,小区内的网球场、假山、鱼池等体育休闲设施,建在107国道上,并建在了道路控制线之内。国基公司在销售中并没有告知上述情况,而且在市政道路上进行绿化,建设景观、休闲和体育设施,在销售楼书、沙盘以及小区正大门拓印的小区总规图上均显示为景观,而不是道路;临国基路的业主私家花园实际围护范围大部分围在了规划的另一条市政道路国基路上;销售楼书称小区绿化率为50%,而政府批准文件显示为40%;销售楼书称房屋为140倒置式保温层,但实际上在坡屋顶结构中,不可能实施140倒置式保温层;将住宅改变为商业,造成容积率变化。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家和万世小区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政府规划建设的,也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的。该小区在进行商品房交易中,买卖房屋的合同就没有涉及原告诉讼中的假山、中心广场等规划,因此,不存在违规和欺诈。而假山、中心广场等规划的广告宣传与实际建成是一致的,至于说这些附属设施建在了规划中的黄家庵东路和107国道上,广告宣传上已经注明以政府规划和法律法规为准,况且广告宣传只是一种邀约,不能作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认为是违约和侵权。
由9名律师组织的律师团作为76名业主的委托代理人,与3被告的委托律师,就小区部分景观建在黄家庵路上,小区绿化率不符、容积率不符、居住环境变化等纠纷热点进行了激辩。
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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