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4名抢劫杀人犯被执行死刑
2005-09-21 13:43:40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董振河 张江涛)  9月21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赵庆涛、杜建军,抢劫犯丁辉、张传家4人死刑。宣判后,4名罪犯被押赴刑场。

  2004年5月10日晚7时许,赵庆涛同他人到东营区云门山路"冬吧拉"酒吧喝酒。当晚9时许,李冬生与其女朋友也到酒吧娱乐,因酒吧楼梯狭窄,在上楼过程中,李冬生与下楼的赵庆涛发生碰撞,二人遂相互对骂。随后,赵庆涛等人在酒吧三楼卫生间对李冬生进行殴打,赵庆涛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李冬生的颈项部、胸腹部猛捅,随后逃离现场。李冬生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右心房前壁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月19日公安机关将赵庆涛抓获。

  法院认为,赵庆涛因琐事竟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为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庆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1月6日中午12时许,杜建军到广饶县大王镇刘集村其同事刘建文家中,以刘建文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扣留,急需拿钱赎人为借口,企图骗取刘建文的母亲刘爱红的钱财。因刘爱红想找人调解此事,杜建军怕事情败露,遂拿起刘爱红家的铁钩子打击刘爱红的头部,并用刘家的剪刀向刘爱红的颈部捅刺,见刘爱红倒地后逃离现场。刘爱红因左侧颈动脉部分断裂、左侧颈静脉完全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杜建军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建军因骗取钱财不成怕事情败露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杜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5月25日21时许,丁辉窜至东营市东营区环卫路路南市政公司平房住宅区,翻墙进入周松华的暂住处盗窃物品,在盗窃过程中被回家的周松华发现,丁辉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周松华胸部、腹部刺伤,致水果刀折断,周松华倒地后,丁辉怕其醒后报警,又用刀刃将其颈部割伤, 并用床板压在周的身上,致周松华失血性休克死亡。丁辉劫得小灵通1部、照相机1部、现金150元逃离现场,抢劫物品总价值462元。

  法院认为,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以抢劫罪判处罪犯丁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1月3日,张传家伙同张英杰预谋抢劫出租车,并购买了刀子等作案工具。当晚17时许,二人窜至河口区海盛路新华书店门口,以去广饶县大王镇为由,骗租秦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78518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当车行至广饶县丁庄镇附近停车时,二人对秦建实施抢劫。因秦建反抗,二人遂持刀对秦猛刺,致秦建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从秦建身上搜得东信EG750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后逃离现场,后将秦建的尸体抛至东营区龙居镇黄河外坝西侧。该被抢劫车辆及手机价值96679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亲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传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故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张传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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