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偶遭拒行凶自杀 男子未进地狱进监狱
2005-09-15 10:44:36
     中国法院网讯 (李力)  24岁的公司职员朱明江在要和人谈朋友遭拒后,用刀将林小姐扎伤,随后又抹脖子自杀,但他最终未能和自己喜欢的女孩走进地狱,而是自己走进了监狱。9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明江有期徒刑三年。

  朱明江与林小姐同为一个公司的雇员。自从看上林小姐后,朱明江几次提出要和她交朋友,但都遭到林小姐的拒绝。因爱生恨的朱明江曾给林小姐撂下话:“我得不到的东西,谁也别想得到。咱们同归于尽。”案发前的一天晚上,朱明江就曾在林小姐的住处门口不走,后被人连劝带拉才走开。

  第二天,沉溺于单相思不能自拔的朱明江不顾别人的好言相劝,失去理智地对林小姐、也对自己举起了刀。他先用刀从后面扎向林小姐的颈部,看见林小姐大叫,朱明江又拿刀扎了她腰背部两刀,林小姐因躲避及时,使朱明江欲致其死地的初衷未能得逞。林小姐倒下后,朱明江用刀扎向自己的颈部欲自杀。闻讯赶来的同事将两人送去了医院。林小姐颈、腰背部共3处受伤,颈部皮肤裂伤愈后瘢痕长2.1厘米,躯干部皮肤裂伤愈后瘢痕2处,累计长6.0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朱明江在医院被抓获。

  法庭上,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朱明江辩称自己并不想杀死被害人林小姐,自己没有杀死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认为朱明江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朱明江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朱明江仅因恋爱不成便产生杀死他人后自杀殉情的主观故意,并付诸实施,持刀扎伤被害人林小姐颈部、腰部,后持刀扎伤自己颈部,意欲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朱明江的行为因被害人林小姐及时躲避等被告人朱明江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鉴于朱明江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法院对朱明江从轻处罚。关于朱明江辩解称自己没有杀死被害人林小姐主观故意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朱明江在案发前曾经扬言杀死被害人后自杀,在其实施杀人行为时持刀指向的是被害人的颈部要害,在被害人躲避后又持刀追砍,在被害人逃脱后又持刀扎伤自己的颈部意欲自杀,通过上述事实,可以明确朱明江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法院对朱明江的辩解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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