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经理挟私伤害国土资源干部
2005-09-02 15:57:51
5被告人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 (尹庆雷 王锋)  9月2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市的报复伤害国土资源局干部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霞、孙日刚有期徒刑十年,谭英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盛松涛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5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王霞原是东营市鑫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因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收回鑫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王霞便对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宋某心怀不满,并伺机报复。2004年12月初,王霞找到王勇、盛松涛帮忙报复。盛松涛随即联系镡英杰,孙日刚。2004年12月11日,镡英杰、孙日刚从烟台来到东营,并与王霞、王勇、盛松涛等共谋,商定了作案地点,购买了作案凶器。

  2004年12月14日早上,孙日刚、镡英杰来到被害人宋某楼下等侯,伺机作案。7时50分,当宋某下楼乘车时,孙日刚持刀上前,打开车门向宋某的大腿连捅四刀,镡英杰持铁管击打汽车驾驶员李某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之后,在盛松涛、王勇的接应下,孙日刚和镡英杰逃窜。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王勇时,搜出其携带的50粒摇头丸和100粒麻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霞因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收回鑫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而对国土资源局干部心怀不满,并为泄私愤,联系被告人王勇、盛松涛帮忙报复。后被告人孙日刚、镡英杰持凶器致宋某重伤,致驾驶员轻微伤。五被告人报复伤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明知是苯丙胺类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