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源一警察丢失特大涉毒案件卷宗被判刑
因证据材料系后期补充制作等理由致3被告人无罪
2005-08-16 15:21:16
中国法院网讯 (曲宣) 8月4日,丢失特大涉毒案件卷宗的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民警吕某某,被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以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吕某某表示不服,于8月12日提出上诉。
2004年3月24日0时15分,富源县公安局胜境关警务站民警在该站小街子执勤点,从昆明开往贵阳的卧铺客车上查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修某携带海洛因3000克。4月3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先后抓获同案犯王某和吴某。4月7日,吕某某被指定承办修某等3人涉嫌毒品案。同年4月30日,修某等3人被宣布执行逮捕。5月8日,吕某某从内勤处领走涉案卷宗材料。6月9日,吕某某发现全案卷宗丢失,经查找、侦破无果。后公安机关对涉案材料重新收集整理并移交起诉。今年1月5日,曲靖市检察院以修某涉嫌运输毒品、王某和吴某涉嫌贩卖毒品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证据材料系后期补充制作、取证程序不合法为由,宣告修某等3被告人无罪,于5月8日将修某等3被告人释放。
修某等3人被释放后,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后期补充制作证据”进行立案侦查,于2004年6月15日对责任人吕某某刑事拘留,7天后对吕某某取保候审。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吕某某以自己主观上无故意也无过失,卷宗材料是被盗等为由进行辩护应宣告无罪。同时,吕某提交了自己多次立功受奖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主办修某、王某和吴某特大涉毒案件时,负有保管好原始卷宗材料的职责。由于吕某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好管理职责,致使案件材料灭失,造成3名涉毒人员被判无罪释放,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鉴于被告人吕某的行为系过失犯罪,在处罚上可适用缓刑。
2004年3月24日0时15分,富源县公安局胜境关警务站民警在该站小街子执勤点,从昆明开往贵阳的卧铺客车上查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修某携带海洛因3000克。4月3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先后抓获同案犯王某和吴某。4月7日,吕某某被指定承办修某等3人涉嫌毒品案。同年4月30日,修某等3人被宣布执行逮捕。5月8日,吕某某从内勤处领走涉案卷宗材料。6月9日,吕某某发现全案卷宗丢失,经查找、侦破无果。后公安机关对涉案材料重新收集整理并移交起诉。今年1月5日,曲靖市检察院以修某涉嫌运输毒品、王某和吴某涉嫌贩卖毒品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证据材料系后期补充制作、取证程序不合法为由,宣告修某等3被告人无罪,于5月8日将修某等3被告人释放。
修某等3人被释放后,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后期补充制作证据”进行立案侦查,于2004年6月15日对责任人吕某某刑事拘留,7天后对吕某某取保候审。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吕某某以自己主观上无故意也无过失,卷宗材料是被盗等为由进行辩护应宣告无罪。同时,吕某提交了自己多次立功受奖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主办修某、王某和吴某特大涉毒案件时,负有保管好原始卷宗材料的职责。由于吕某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好管理职责,致使案件材料灭失,造成3名涉毒人员被判无罪释放,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鉴于被告人吕某的行为系过失犯罪,在处罚上可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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