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疑难问题解答(十五)
2005-08-15 11:55: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骆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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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问题:甲教唆乙杀人,乙教唆丙去做,丙杀人既遂。在这种情况下,甲、乙该如何定罪?甲、乙、丙是否构成共犯?
解答:甲、乙、丙是成立共犯关系的,甲教唆乙杀人,表明甲对他人的死亡持故意的心态,而乙、丙之间属于典型的因教唆而成立的共犯关系,即乙、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而甲对这一故意杀人的后果也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并不构成间接教唆。间接教唆是指教唆他人去教唆的情况,即如果甲教唆乙,让乙再去教唆丙杀人,则甲为间接教唆。而本题中并未表明,乙教唆丙这一行为是在甲的教唆意图之内。
80.问题:请问吸收犯和包容犯的区别?
解答: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其核心问题是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因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常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后面两种不属于吸收犯的典型形态)。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处理原则:重罪吸收轻罪。
包容犯是一个不科学的概念,不过是某一犯罪构成比较大,能够包容其他一个犯罪构成而已,如绑架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强迫卖淫行为。如果科学的依据罪数理论,包容犯应该属于想像竞合的范围。
81.问题:交通肇事罪必须是驾驶交通工具吗?比如,一个行人在车辆繁杂的马路上狂奔,不是在人行道,致使多辆汽车相撞,死亡两人,本人也受轻伤,事后经认定,责任全在行人。请问:这个人构成什么罪?
解答:这个行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该行人在马路上狂奔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要求的客观要件:(1)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2)引发了重大事故。主体上,现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因此,对此行人在车辆繁杂的马路上狂奔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有明文规定。
82.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卖行为中有侮辱行为的,侮辱行为能否被拐卖行为包容?是一罪还是数罪?
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中有侮辱行为的,侮辱行为不能被拐卖行为包容,因为此时的侮辱行为不是拐卖行为的自然延伸,侮辱行为和拐卖行为不是牵连犯,也不构成吸收犯。所以成立数罪。
83.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任何时候都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解答: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4.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队是否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有的文化局采取的罚款等措施?
解答:现在社会上所谓的“督察队”很多,如果你讲的督察队是行政主管机关的一个部门,如果该行政主管机关有行政处罚权,那么,该督察队就有行政处罚权。文化部门是有罚款权的,所以文化部门内的督察队也有罚款权。
85.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行为对外表示其意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谓的实际影响应该怎么理解?
解答:实际的影响,就是指使行政相对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如环保局对企业下达的责令停产通知书,企业就受到了实际影响。
86.问题:行政相关人和相对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否相同?为什么不同?
解答:行政相对人: 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是一个法学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行政对象人与行政相关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直接为标准,可把相对人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对象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所直接针对的相对一方,如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行政相关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除对象人之外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一方,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关人在行政诉讼中都可以作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他们的法律地位是没有差别的。
79.问题:甲教唆乙杀人,乙教唆丙去做,丙杀人既遂。在这种情况下,甲、乙该如何定罪?甲、乙、丙是否构成共犯?
解答:甲、乙、丙是成立共犯关系的,甲教唆乙杀人,表明甲对他人的死亡持故意的心态,而乙、丙之间属于典型的因教唆而成立的共犯关系,即乙、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而甲对这一故意杀人的后果也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并不构成间接教唆。间接教唆是指教唆他人去教唆的情况,即如果甲教唆乙,让乙再去教唆丙杀人,则甲为间接教唆。而本题中并未表明,乙教唆丙这一行为是在甲的教唆意图之内。
80.问题:请问吸收犯和包容犯的区别?
解答: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其核心问题是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因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常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后面两种不属于吸收犯的典型形态)。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处理原则:重罪吸收轻罪。
包容犯是一个不科学的概念,不过是某一犯罪构成比较大,能够包容其他一个犯罪构成而已,如绑架罪中的故意杀人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强迫卖淫行为。如果科学的依据罪数理论,包容犯应该属于想像竞合的范围。
81.问题:交通肇事罪必须是驾驶交通工具吗?比如,一个行人在车辆繁杂的马路上狂奔,不是在人行道,致使多辆汽车相撞,死亡两人,本人也受轻伤,事后经认定,责任全在行人。请问:这个人构成什么罪?
解答:这个行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该行人在马路上狂奔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要求的客观要件:(1)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2)引发了重大事故。主体上,现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因此,对此行人在车辆繁杂的马路上狂奔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有明文规定。
82.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卖行为中有侮辱行为的,侮辱行为能否被拐卖行为包容?是一罪还是数罪?
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中有侮辱行为的,侮辱行为不能被拐卖行为包容,因为此时的侮辱行为不是拐卖行为的自然延伸,侮辱行为和拐卖行为不是牵连犯,也不构成吸收犯。所以成立数罪。
83.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任何时候都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解答: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4.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队是否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有的文化局采取的罚款等措施?
解答:现在社会上所谓的“督察队”很多,如果你讲的督察队是行政主管机关的一个部门,如果该行政主管机关有行政处罚权,那么,该督察队就有行政处罚权。文化部门是有罚款权的,所以文化部门内的督察队也有罚款权。
85.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行为对外表示其意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谓的实际影响应该怎么理解?
解答:实际的影响,就是指使行政相对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如环保局对企业下达的责令停产通知书,企业就受到了实际影响。
86.问题:行政相关人和相对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否相同?为什么不同?
解答:行政相对人: 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是一个法学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行政对象人与行政相关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直接为标准,可把相对人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对象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所直接针对的相对一方,如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行政相关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除对象人之外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一方,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关人在行政诉讼中都可以作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他们的法律地位是没有差别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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