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错案不应止于“国家赔偿”层面
2005-08-05 15:48:52 | 来源:红网 | 作者:李红军
  据《人民日报》8月4日报道,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律的追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追偿工作作出具体规定。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规定要求,追偿决定作出后被追偿人应当自觉缴纳,不主动履行的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追缴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最近几年,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国家赔偿法》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由于执法部门的过错而对当事人造成精神和财产损失的,通过“国家赔偿”这一途径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彰显了社会的正义与公平。可以说,“国家赔偿”已成为国家“有错必纠”的一种法律补偿机制。然而,人们对“国家赔偿”中因个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偿机制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据悉,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10年间,有案可查的对责任人的追偿案例只有1起。追偿行为的缺失,使得对责任人的追偿只能停留在书面上,《国家赔偿法》的机关规定成了“休眠条款”—— 根本触及不到追偿人的即得利益。由于“国家赔偿”成了名副其实的“国家埋单”,使得一些人在滥用公权力,导致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丑恶司法行为的产生。

  据悉,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三种类型: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受到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依法要求“国家赔偿”是公民的权利,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成熟的标志。

  提出“国家赔偿”的追诉要求,国家要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而负有一定责任的执法者却逍遥法外,没有受到追究,这样很不公平。有些责任人在办案过程中属于无意致人伤害,或者无意徇私舞弊,而有些则存在着法律上的故意,有的甚至徇私枉法,致使法律的天平倾斜,对这种“故意办错案”的执法者,如果不采取断然措施让他们“埋单”,在今后的具体执法中就会更加肆无忌惮。

  法官(执法者)办错案个人来埋单,这样做无疑给那些执法者上了一道“紧箍咒”,今后谁再拿着法律当儿戏,就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为自己的过错来“埋单”,这对增强执法者的责任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提升政府公信力,保证司法公正,无疑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国家赔偿法》是实实在在的法律,不能让它止于口头或书面的层面,而应该让它有着更为直接的法律操作意义。从这点上讲,江苏省出台制度,因法官出错而导致国家赔偿时个人也赔的做法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这种“追偿机制”的建立值得期待,值得喝彩。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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