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首起因输血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开庭
患者输血感染丙肝 医院和血站被索赔117万
2005-08-02 08:09: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慕雨 笑鸣
浙江湖州织里镇居民潘小建在一次正常的输血时,意外地感染上了丙肝,且病情越来越严重,无奈的他一纸诉状将湖州某医院和该市中心血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17.18万元。7月14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11年前一场车祸 意外感染丙肝
1994年3月23日,潘小建因为车祸住进了湖州市某医院,当时被诊断为右肾挫裂伤,同时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液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医生为他输了两次血,同年4月28日潘小建康复出院。
“到了1995年6月,我感觉身体不是很舒服,就到医院作了检查”潘先生告诉记者,“我身体一直很好,所以也没当回事情,以为只是消化不良,就去了消化科就诊”。检查结果大出潘先生的意料,他被诊断患有丙型肝炎。不知丙肝为何物的潘小建当时根本没想到,他得病可能是因输血所致。其后,潘小建就开始在医生的指导下吃药治疗丙肝。
“没想到两年后,我又被检查出肝功能不好,这时我着急了”他说道。由于当时的潘小建家里比较殷实,他立刻赶到浙江省第一人民医院看肝病专家门诊。为潘小建看病的李医生告诉他,丙肝95%都是血液传播的,根据他的情况,极有可能就是输血时感染的。
多方调查 献血者竟是丙肝患者
据潘小建称,在从杭州回到湖州后,他立刻向卫生部门反映血站提供的血液有问题。“他们回信给我,说血站没有责任,还把当时献血人的名字和地址反馈给我。”潘小建谈到。
潘小建照着地址赶到安徽,找到了单子上的献血者方某,但方某一口否认自己曾到湖州献过血。这是怎么回事?在潘小建的万般恳求下,方某才承认自己的表妹沈某曾借他的身份证、健康卡和献血卡到湖州献过血,而方某自己在1994年3月没有来过湖州献血。潘小建在找到了沈某后,通过当地医院抽血化验,检验出沈某为丙肝阳性。
拿着证明和化验单,潘小建再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血站操作程序严重违法,让患有丙肝的冒名顶替者蒙混献血,并将血液提供给了医院。几经协商,1999年12月7日,潘小建在被告知这个病可以治好的情况下,和血站签订了一份协议,一次性补偿给他5.8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庭辩论 双方各执一词
在当天的法庭庭审过程中,通过前一阶段的证据交换和法庭调查后,双方对潘小建因车祸入住医院就诊并输血、以及沈某是冒用方某名义来湖献血等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潘小建入院后是否需要输血、输血与造成其患有丙肝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沈某在献血时是否已经患有丙肝以及诉讼时效等各执一词。
据潘小建称,当时他自己进入医院以后,检验出来的血色素为12.5g,且没有进行过手术,根本没有必要进行输血。此外他还表示,输血是传染丙肝的最大途径,而血站方面却没有对献血者的身份予以确认,很难相信对血液的质量曾作过检验,而根据市卫生部门在1999年6月17日在安徽芜湖对沈某进行的血液检测证明其的确是丙肝患者。
根据潘小建的辩词,医院方表示,给患者输血并不一定要动过手术才可以进行,根据当时对潘小建的诊断,他体内有出血现象,而且1994年3月24日对他进行血色素测量时仅为11.5g,低于正常标准并呈下降趋势;何况院方是通过正常途径购得血浆,没有对其是否带有病毒进行检验的义务。血站则认为,尽管在1999年6月17日沈某被测出为丙肝,但距离1994年已有5年之久,不能证明她在湖州献血时就为丙肝患者。
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还与潘小建就诉讼时效是否过期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11年前一场车祸 意外感染丙肝
1994年3月23日,潘小建因为车祸住进了湖州市某医院,当时被诊断为右肾挫裂伤,同时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液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医生为他输了两次血,同年4月28日潘小建康复出院。
“到了1995年6月,我感觉身体不是很舒服,就到医院作了检查”潘先生告诉记者,“我身体一直很好,所以也没当回事情,以为只是消化不良,就去了消化科就诊”。检查结果大出潘先生的意料,他被诊断患有丙型肝炎。不知丙肝为何物的潘小建当时根本没想到,他得病可能是因输血所致。其后,潘小建就开始在医生的指导下吃药治疗丙肝。
“没想到两年后,我又被检查出肝功能不好,这时我着急了”他说道。由于当时的潘小建家里比较殷实,他立刻赶到浙江省第一人民医院看肝病专家门诊。为潘小建看病的李医生告诉他,丙肝95%都是血液传播的,根据他的情况,极有可能就是输血时感染的。
多方调查 献血者竟是丙肝患者
据潘小建称,在从杭州回到湖州后,他立刻向卫生部门反映血站提供的血液有问题。“他们回信给我,说血站没有责任,还把当时献血人的名字和地址反馈给我。”潘小建谈到。
潘小建照着地址赶到安徽,找到了单子上的献血者方某,但方某一口否认自己曾到湖州献过血。这是怎么回事?在潘小建的万般恳求下,方某才承认自己的表妹沈某曾借他的身份证、健康卡和献血卡到湖州献过血,而方某自己在1994年3月没有来过湖州献血。潘小建在找到了沈某后,通过当地医院抽血化验,检验出沈某为丙肝阳性。
拿着证明和化验单,潘小建再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血站操作程序严重违法,让患有丙肝的冒名顶替者蒙混献血,并将血液提供给了医院。几经协商,1999年12月7日,潘小建在被告知这个病可以治好的情况下,和血站签订了一份协议,一次性补偿给他5.8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庭辩论 双方各执一词
在当天的法庭庭审过程中,通过前一阶段的证据交换和法庭调查后,双方对潘小建因车祸入住医院就诊并输血、以及沈某是冒用方某名义来湖献血等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潘小建入院后是否需要输血、输血与造成其患有丙肝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沈某在献血时是否已经患有丙肝以及诉讼时效等各执一词。
据潘小建称,当时他自己进入医院以后,检验出来的血色素为12.5g,且没有进行过手术,根本没有必要进行输血。此外他还表示,输血是传染丙肝的最大途径,而血站方面却没有对献血者的身份予以确认,很难相信对血液的质量曾作过检验,而根据市卫生部门在1999年6月17日在安徽芜湖对沈某进行的血液检测证明其的确是丙肝患者。
根据潘小建的辩词,医院方表示,给患者输血并不一定要动过手术才可以进行,根据当时对潘小建的诊断,他体内有出血现象,而且1994年3月24日对他进行血色素测量时仅为11.5g,低于正常标准并呈下降趋势;何况院方是通过正常途径购得血浆,没有对其是否带有病毒进行检验的义务。血站则认为,尽管在1999年6月17日沈某被测出为丙肝,但距离1994年已有5年之久,不能证明她在湖州献血时就为丙肝患者。
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还与潘小建就诉讼时效是否过期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