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疑难问题解答(十三)
2005-08-01 10:45: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季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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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问题: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能否成为复议机关?
解答:依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是分别经过设立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设立机关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因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作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对它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得出结论:区工所和街道办事处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只能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64.问题:禁止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同一层意思吗?
解答:“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不是一回事。“强制性规范”除了包括“禁止性规范”外,还有“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特点在于对规范的内容,当事人不得依其意志自由变更,自由变更的或与禁止性规范相违背的依法无效。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65.问题: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有什么区别?
解答: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主要条件是“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66.问题:如何认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解答:要特别注意宪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其中,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全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另外,水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67.问题:派出所作出的50元以上的罚款,是授权行政行为还是受委托行为?比如:甲因与人斗殴,被云水区公安派出所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可( )
A.向云水区政府申请复议 B.向市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C.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D.向云水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按照标准答案是AD。可派出所只有作出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决定的权利,题中罚款额是200元,应当属于受分局的委托的行政行为,故派出所是以分局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应以分局为被申请人。这样答案就是BC。对吗?
解答:派出所比较特殊,它自身的权利是罚款权,不管罚多少,都是它自身的;它受委托作出的处罚是行政拘留。所以,在派出所罚款200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仍然是派出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所以可以向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与县公安局隶属于县人民政府不同,区公安分局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它并不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以,不能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市政府也不是区公安分局对应的同级人民政府,所以不能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8.问题:行政诉讼撤诉后还能复议吗?向法院起诉后撤诉了,但仍在复议期内,这时可以申请复议吗?如对复议不服,还能向法院起诉吗?同时,之前的提起诉讼的行为表明你已经放弃了复议的权利,所以当然也不能再复议了。这种说法对吗?
解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对于可申请行政复议可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能既向法院起诉,又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当事人撤诉的情形,当事人既然放弃了诉讼的救济渠道,当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之前的起诉行为并不能表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复议的权利。需要注意的,当事人既然撤诉,如果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也不能再次起诉。只有当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
69.问题:我想问一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效力范围。有的说是在全国有效,还有的人说只在特区适用。哪种说法对?
解答: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首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次,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职权,而这三机关都在内地。再次,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规定了特别行政区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专章规定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这些显然要求全国人民和相关机关都要遵守。
63.问题: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能否成为复议机关?
解答:依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是分别经过设立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设立机关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因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作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对它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得出结论:区工所和街道办事处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只能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64.问题:禁止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同一层意思吗?
解答:“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不是一回事。“强制性规范”除了包括“禁止性规范”外,还有“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特点在于对规范的内容,当事人不得依其意志自由变更,自由变更的或与禁止性规范相违背的依法无效。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65.问题: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有什么区别?
解答: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主要条件是“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66.问题:如何认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解答:要特别注意宪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其中,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全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另外,水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67.问题:派出所作出的50元以上的罚款,是授权行政行为还是受委托行为?比如:甲因与人斗殴,被云水区公安派出所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可( )
A.向云水区政府申请复议 B.向市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C.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D.向云水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按照标准答案是AD。可派出所只有作出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决定的权利,题中罚款额是200元,应当属于受分局的委托的行政行为,故派出所是以分局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应以分局为被申请人。这样答案就是BC。对吗?
解答:派出所比较特殊,它自身的权利是罚款权,不管罚多少,都是它自身的;它受委托作出的处罚是行政拘留。所以,在派出所罚款200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仍然是派出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所以可以向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与县公安局隶属于县人民政府不同,区公安分局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它并不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以,不能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市政府也不是区公安分局对应的同级人民政府,所以不能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8.问题:行政诉讼撤诉后还能复议吗?向法院起诉后撤诉了,但仍在复议期内,这时可以申请复议吗?如对复议不服,还能向法院起诉吗?同时,之前的提起诉讼的行为表明你已经放弃了复议的权利,所以当然也不能再复议了。这种说法对吗?
解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对于可申请行政复议可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能既向法院起诉,又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当事人撤诉的情形,当事人既然放弃了诉讼的救济渠道,当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之前的起诉行为并不能表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复议的权利。需要注意的,当事人既然撤诉,如果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也不能再次起诉。只有当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
69.问题:我想问一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效力范围。有的说是在全国有效,还有的人说只在特区适用。哪种说法对?
解答: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首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次,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职权,而这三机关都在内地。再次,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规定了特别行政区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专章规定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这些显然要求全国人民和相关机关都要遵守。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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